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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因吸毒被勞動教養,后因搶劫被抓,是否構成累犯?(如果是累犯要加重處罰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1-22 16:24:19

什么是累罪,累罪和累犯有什么區別?

刑法是規定犯罪、行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行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狹義刑法僅指把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各種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加以條理化和系統化的刑法典。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犯罪夠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整體。
犯罪的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過危害的社會關系。
危害行為:是指表示人的意志或意識并且對社會有害的行為。
作為:是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過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性反禁止做而去做的情況。
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適合司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事情。
犯罪主體:是指事實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行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行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行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行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責必須達到的年齡.
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犯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
正當防衛: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
防衛過當:是指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違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因而依法應當承擔行事責任的行為.
犯罪預備形態是故意犯罪過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種停止狀態,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為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狀態.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刑罰裁量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處罰的各種情況。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
一般累罪: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罰執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機關將生效的行事裁判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行事司法活動。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起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假釋:是指對于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刑罰制度
刑罰消滅: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國家針對特定犯罪人的刑罰權歸于消滅
時效:是指經過一定的期限,對行事犯罪不得再追訴或者對所判刑罰不得再執行的一項法律制度。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種特殊形態,是相對于單個人故意犯罪而言。
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期限內,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的制度。
必備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都必須具備的要件,這個指危害行為,缺少這種要件就沒有犯罪構成。
問答題
刑法的兩個顯著特點:1、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更為廣泛。2、刑法的強制性最為嚴厲。
但書的幾種情況:1、但書是前段的補充。2、但書是前段的例外。3、但書是對前段的限制。
刑法解釋的類型:1、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法理解釋。2、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刑罰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責自負原則,主客觀統一原則。
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行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刑法的時間效力:1、刑法的生效時間。2、刑法的失效時間。3、刑法的溯及力(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中國用于從舊兼從輕原則)。
犯罪構成的特征:1、犯罪構成是一系列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2、犯罪構成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志。3、犯罪構成由刑法加以規定
犯罪構成的四要說:1、犯罪客體。2、犯罪客觀方面。3、犯罪主體。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客體劃分為三類或三個層次:1、犯罪的一般客體。2、犯罪的同類客體。3、犯罪的直接客體。
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的區別: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2
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對象則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
危害行為的基本表現形式: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一般有三個來源:(1)、法律文明規定的特定義務。(2)、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義務。(3)、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2、行為人在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而未履行。3、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行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1、完全不負行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2、相對負行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3、完全負行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的人)
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1、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3、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
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1、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2、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3、緊急避險的對象條件。4、緊急避險的限制條件。5、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6、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
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態。
犯罪既遂的類型:1、結果犯。2、行為犯。3、危險犯。4、舉動犯。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時空性。2、自動性。3、徹底性。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況: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罪數判斷的標準:根據犯罪構成標準說的主張,確定或區分罪數之單復的標準,應是犯罪構成的個數,即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
死刑:1、條件限制,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2、對象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婦女,不適用死刑。3、程序限制,死刑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4、執行限度限制,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事審判實踐中,常見的酌頂情節主要有:1、犯罪的動機。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時間、地點。4、犯罪侵害的對象。5、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6、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7、犯罪后的態度。
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犯罪分子。構成要件: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4、前后兩罪均非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前后兩罪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對自首犯罪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從寬處罰: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但對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對于犯罪較輕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僅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緩刑的適用條件:1、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犯罪分子別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犯罪分子不是累犯。2、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適用的時間必須是在戰時,適用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是在戰爭條件下宣告緩刑沒有現實危險。3、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4、緩刑考驗期限內的考察,被宣告緩刑者應遵守的行為規范,緩刑的考察機關,緩刑考察的內容。5、緩刑的法律后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緩刑考察期滿,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假釋的條件:1、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已經執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罰。3、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置再危害社會。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

搶劫司法解釋2016

法律主觀:

最新出臺的搶劫罪的司法解釋“對于多次結伙搶劫,針對農村留守婦女、兒童及老人等弱勢群體實施搶劫,在搶劫中實施強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重判處。2022年最新的搶劫罪司法解釋一、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多次結伙搶劫,針對農村留守婦女、兒童及老人等弱勢群體實施搶劫,在搶劫中實施強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重判處。對于罪行嚴重或者具有累犯情節的搶劫犯罪分子,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嚴格控制減刑的幅度和頻度。對因家庭成員就醫等特定原因初次實施搶劫,主觀惡性和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要與多次搶劫以及為了揮霍、賭博、吸毒等實施搶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區分。對于犯罪情節較輕,或者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堅持依法從寬處理。確保案件審判質量。審理搶劫刑事案件,要嚴格遵守證據裁判原則,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特別是對因搶劫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實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嚴格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堅決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對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死刑,應當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嚴格的標準和最審慎的態度,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搶劫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二、關于搶劫犯罪部分加重處罰情節的認定1.認定“入戶搶劫”,要注重審查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將“入戶搶劫”與“在戶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出租車。對于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處于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員實施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3.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額為依據。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明確目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到財物或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不大的,應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根據《兩搶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4.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警人員。對于行為人僅穿著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三、關于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認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不考察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財物數額明顯低于“數額較大”的標準,又不具有《兩搶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不構成搶劫罪。“當場”是指在盜竊、詐騙、搶奪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場即被他人發現并抓捕的情形。對于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其中部分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于其余行為人是否以搶劫罪共犯論處,主要看其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幫助。基于一定意思聯絡,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提供幫助或實際成為幫兇的,可以搶劫共犯論處。四、具有法定八種加重處罰情節的刑罰適用1.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具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八種法定加重處罰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應當根據搶劫的次數及數額、搶劫對人身的損害、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等情況,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程度,并根據量刑規范化的有關規定,確定具體的刑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應并處沒收財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1)搶劫致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2)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3)具有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外的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或者搶劫次數特別多、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3.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對于采取故意殺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搶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從犯罪的動機、預謀、實行行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并從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認罪悔罪情況等方面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能不加區別,僅以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4.搶劫致人重傷案件適用死刑,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除非具有采取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等特別惡劣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5.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外其他七種加重處罰情節,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認定“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應當從嚴掌握,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非常嚴格。五、搶劫共同犯罪的刑罰適用1.審理搶劫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共同犯罪的情節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搶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節,做到準確認定主從犯,分清罪責,以責定刑,罰當其罪。一案中有兩名以上主犯的,要從犯罪提意、預謀、準備、行為實施、贓物處理等方面區分出罪責最大者和較大者;有兩名以上從犯的,要在從犯中區分出罪責相對更輕者和較輕者。對從犯的處罰,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從犯的罪責,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搶劫等情節的從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2.對于共同搶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及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外,一般只對共同搶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嚴重的那名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適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不能不加區別地對其他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在搶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盡量分清在押犯與在逃犯的罪責,對在押犯應按其罪責處刑。罪責確實難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責可能輕于在逃犯的,對在押犯適用刑罰應當留有余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格外慎重。六、累犯等情節的適用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搶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的,適用刑罰時要綜合考慮犯罪的情節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質、間隔時間及判刑輕重等情況,決定從重處罰的力度。對于前罪系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應當依法加大從重處罰的力度。對于雖不構成累犯,但具有搶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適用減輕處罰和緩刑。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節的也應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同時具有累犯和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綜合考慮,從嚴掌握。七、關于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處理原則要妥善處理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工作。審理搶劫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開展附帶民事調解工作。但是,對于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或者被害方生活、醫療陷入困境,被告人與被害方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評價被告人悔罪態度的依據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慮。

法律客觀:

【搶劫罪最新司法解釋2013年還是繼續沿用】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供參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二○○五年六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搶劫、搶奪是多發性的侵犯財產犯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和《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奪解釋》)。但是,搶劫、搶奪犯罪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為準確、統一適用法律,現對審理搶劫、搶奪犯罪案件中較為突出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如下:一、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二、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三、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四、關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五、關于轉化搶劫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六、關于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搶劫存折、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七、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八、關于搶劫罪數的認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定性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的行為定性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4、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征。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后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十、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十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以下哪些被告人構成累犯

以下哪些被告人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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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是否能假釋
按照法律規定累犯不得假釋。
從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和判決書的文字表述上來看,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故意之罪,前罪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都認定為累犯。乍一看,這樣的認定并沒有錯誤的地方,細分析,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累犯屬于一種審查性的量刑意見,不能說其錯誤,但判決書在認定累犯的表述上卻存在程序不合法、量刑不適當的嫌疑。因為審判機關具有特定的定罪量刑權,在沒有對被告人所犯的后罪進行量刑的前提下就認定被告人構成累犯,這樣的判決,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也容易在實體的處理結果上出現輕罪重判。
我國新《刑法》65和66條分別對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進行了規定,較之以前關于累犯制度的規定有了很大進步。但我國目前的累犯制度仍然存在不足,我們應采取措施對之加以完善。
我國現行的97新《刑法》第一編(總則)的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的第二節對累犯制度進行了規定。該節共兩條,分別規定的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累犯制度從各國刑事立法實踐看,可概括為三種:即一般累犯制度、特殊累犯制度和混合累犯制度。修訂后的我國《刑法》采用的是混合累犯制度,即在刑法中既規定了一般累犯制度,又規定了特殊累犯制度,且對一般累犯制度和特殊累犯制度的構成條件和處罰等均作出了明文的規定。
二、累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累犯制度是一種刑罰制度,因而,探詢累犯制度的理論基礎,必然涉及到人類歷史上關于刑罰的各種理論。下文將沿著人類歷史上刑罰進化的軌跡,探討累犯制度的理論基礎。
被取保候審仍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賠償問題還沒解決的話,可以要求法院嚴懲。
從哲學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設立的現實基礎。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項人類社會制度一樣,不是憑空創造的,而是人類基于一定需要對客觀現象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觀見之于主觀活動的結果。累犯制度,也是人類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現象作斗爭的需要)對重新犯罪現象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反映。這種認識,是已存在客觀現象為前提的。沒有重新犯罪現象這種客觀的存在,對重新犯罪的主觀認識就無從說起,人類也不可能產生同重新犯罪現象作斗爭的需要。累犯制度,顧名思義,是以累犯為規制對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屬于重新犯罪。沒有重新犯罪現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規制的對象。累犯制度,以控制、減少累犯為目標。重新犯罪現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重新犯罪現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對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義所在。沒有重新犯罪現象,累犯制度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累犯制度的現實基礎是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累犯制度設立的理論根據

單位犯罪被告人有哪些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分為兩種情況:
1.一般采取雙罰制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由于單位犯罪的復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適用雙罰制的原則,尚不能全面準確地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和符合犯罪的實際情況。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規定,即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對個別的單位犯罪未采用雙罰制,而實行了代罰制,即對單位不判處罰金,只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哪些被告人可以被判緩刑

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人可以判處緩刑。
《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哪些情形構成累犯( )A.甲因犯盜竊罪被

下列哪些情形構成累犯( )

A.甲因犯盜竊罪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 3年,于1998年5月1日緩刑考驗期滿。 2001年5月5日又犯搶劫罪

B.乙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1993年6月刑滿釋放,1997年5月又犯 *** 罪,1997年11月被抓獲

C.丙因犯詐騙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刑滿釋放,1997年11月又犯故意傷害罪

D.丁因犯 *** 罪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5日被假釋,1996年9月假釋考驗期滿,2000年3月又犯故意傷害罪

正確答案

C,D

答案解析

[考點] 累犯;適用刑法的時間效力[解析] 依照現行刑法,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它成立的條件是:(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后罪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3)后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A項不構成累犯。前罪被判處緩刑,且緩刑未被取消,則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以后再犯罪不存在累犯問題。B項不構成累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前罪判處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由于B項中乙的前后兩罪都發生在新刑法實施以前,應適用舊刑法關于累犯的規定,前后兩罪時間間隔在3年以內。CD選項屬于前后兩罪跨越新舊刑法的情況,前罪發生在新刑法實施以前,后罪發生在新刑法實施以后,則適用新刑法關于累犯的規定。另外假釋考驗期滿就視為刑罰執行完畢,與緩刑考驗期滿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仍然存在累犯問題。故答案為C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八十五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第一百九十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一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參見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的規定。
如果是檢察人員,注意收集嫌疑人的罪重和罪輕的相關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你和偵查人員多交流,會對你有很大的幫助。

盜竊未遂,金額在2W元以下,二人共同犯罪,一被告屬累犯,第二被告人沒有案底,二人將如何判刑?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數額標準要看具體地方,各地標準都不同。
累犯要從重處罰(前罪不是過失犯罪吧?)
以浙江為例,盜竊2W為數額巨大,判3年以上。
一被告有可能判處3年附近,二被告可能判2年左右。
具體還要看其他情節。

被告人何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A.玩忽職

被告人何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A.玩忽職守罪
B.私放在押人員罪
C.徇私枉法罪
D.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玩忽職守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被別人 *** 了然后把被告人家里東西拿走會構成犯罪嗎?

拿東西管什么用,如果是證據還可以解釋。
注意收集證據,比如衣褲、衛生紙等,身上有傷的話要做傷情鑒定。同時,及時報警,這是刑事案件。

如果是累犯要加重處罰嗎?

如果是累犯要加重處罰嗎?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要加重處罰

有前科,不夠成累犯,再犯罪加重處罰

有前科,但不夠成累犯,不加重處罰。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審能否加重處罰

訴訟有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類,根據你的提問,你問的應該屬于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確實存在上訴不加刑的理論,就是說法院不能因為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而給你加重刑罰。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檢察院抗訴的情形下,二審是可以加重處罰的。比如殺人犯一審判兩年,他不上訴了,非常滿意,但檢察院不干了,殺人犯才兩年,至少得無期以上,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加重處罰的。
望采納,可以追問,問必答。

有前科會加重處罰嗎?

不會加重
如果加重處罰的話是違反憲法的
任何人的歷史違法犯罪在當時已經收到了相關法律的制裁
制裁完畢后
你依然是法律保護的合法公民
享受所有符合條件的法律的保護
舊罪重提是不會存在的
只會根據你再次違法的相關規定還決定制裁

搶劫罪的加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形?

有8種情形:

(一)入戶搶劫的
這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 *** 形。這里所說“戶”,應理解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于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人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搶劫罪的入戶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并罰。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計程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為人對執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實施的搶劫。這種搶劫一般是針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及所載財物實施的,不應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搶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達到了數額巨大,應當適用本條第4項情形的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多,在它上面實施搶劫,一則說明搶劫犯的主觀惡性較大,膽敢在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進途中,可能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機、乘務員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別嚴重。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筑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運鈔車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通和轉帳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閑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的重要環節。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著嚴重的暴力行為,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于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于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盡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并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這里的另一種情形是搶劫數額巨大的。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為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著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額巨大,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至于這里所說的“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起點,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這里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于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后,出于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后,當時沒有暴露,以后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于這里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軍警人員,是指軍人和警察,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警察是指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過著裝、出示假證件或者口頭宣稱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搶劫時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為表示,無論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為是以假當真還是未被蒙騙,都不影響這一情形的認定。這種情形應包括以下情況,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如查處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走私行為等。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雖然對其侵占非法財物如賭資、違禁品、違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實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憑借當場實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脅迫,對方交出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有誤認其為軍警人員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懼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經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發生壞疑或看出系冒充時,也不敢反抗。如果行為人僅僅通過單純的冒充軍警人員執行查處違法犯罪的公務行為的方式侵占非法財物,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被害人僅僅基于其冒充的軍警人員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動放棄非法財物,符合本法第279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和本法第372條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征的,應以該罪論處,不應定為搶劫罪。
(七)持槍搶劫的
持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并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屬于這種情形。行為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于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范圍。如果代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模擬槍等,則也不屬于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并罰。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所有軍事用品。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認定為本法第127條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這里的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搶險、救災、救濟用途已經明確的物資,包括正處于保管、運輸或者使用中的。對于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必須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為這些物資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搶劫的是這些物資,不屬于這種情形。
本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的處罰有兩個法定刑幅度,一個是對一般情形的搶劫罪適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個是對具有法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搶劫罪適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較重的法定刑幅度,那么,對于本法第267條第2款和第269條規定的搶劫罪的處罰,也有這兩個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對于這兩種搶劫罪,沒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綜合全案情節,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為基礎,裁量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如果有本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應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為基礎,綜合全案情節,裁量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罰。

上訴會不會加重處罰?

上訴不會加重處罰的,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原則。
關于這一點你可以向你的律師詳細咨詢以便獲得更為專業的解答的。

如果是累犯,網上追逃,自己投案自首還能減輕處罰嗎

應該是

賭博再次被抓會加重處罰嗎

賭博罪的量刑范圍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案情。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不服一審上訴會被加重處罰嗎

上訴不加刑,這是刑事訴訟的一條主要原則。
只要是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的,二審只能維持原判或者減刑,絕對不能加刑。
只有檢察院抗訴的,才可能加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是否適用關于累犯加重處罰的有關規定?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能適用累犯從重處罰的規定。
法律規定:
《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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