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上訴改判機率大嗎?
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另案判決)系情侶關系。1996年至1999年間,二人共謀并分工,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由法子英實施暴力,在不同省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故意殺人4起。案發(fā)后,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潛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勞榮枝當庭表示上訴。那么勞榮枝上訴改判幾率有多大呢?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32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入戶搶劫或者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刑法》第239條規(guī)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一審法院認定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shù)罪并罰,并且還是主犯,7條人命,潛逃20年,死刑夠夠的了。但勞榮枝堅持上訴,如果真如她所言,她是被法子英控制和教唆,那么主謀是法子英的話,勞榮枝就是從犯,如果再能有證據(jù)證明在實施犯罪中勞榮枝的作用較小,又或者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那或許可以爭取一個死緩、無期徒刑甚至更輕的處罰,但現(xiàn)有證據(jù)已經(jīng)能證明她罪至死刑。可能她有隱情,也可能她是想著同伙已被執(zhí)行死刑,事情已經(jīng)過去多年,查無對證,僥幸博一把。
但我們堅信,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壞人!
勞榮枝案能改判么
三年七命,潛逃20余年,全國矚目的勞榮枝二審案于8月18日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審時勞榮枝被判死刑,那么二審是否有改判的可能,我們深入分析一下。
1.什么情況下可能出現(xiàn)改判?
首先想要在二審改判,那么必備的條件包括兩點,一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模瑧敻呐校窃袥Q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其他的因素,一般還包括有認定罪名明顯錯誤,改判后不會加重原判罰的;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這種情況一般會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那么勞榮枝案是否有上述情況呢?目前根據(jù)已知信息,勞榮枝案律師主要針對一審判決中提出的11項異議進行舉證質證,其中“一審法院的合議庭組成程序違法”、“一審法院認定勞榮枝構成故意殺人罪證據(jù)是否充分”、“勞榮枝系主犯還是從犯”等,說實話均有被推翻的理論可能,畢竟案件年代過于久遠,只能從一些案件細節(jié)去分析真相。
2.本案的焦點之戰(zhàn)
僅從目前已知的信息來看,在沒有全新證據(jù)曝光之前是不存在改判可能的。
首先一審結果中的三個罪名,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全部都有致人死亡的情結,依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二百六十三條、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隨便一個單拎出來都是可以處無期或者死刑,并沒收財產(chǎn)的罪名,因此一審判決死刑沒有任何問題。
第二,本案最大的懸疑點,就是關于勞榮枝主從犯的問題,一審中,判決其不存在主從犯區(qū)分的依據(jù),是勞榮枝在命案中發(fā)揮的作用,誘騙受害者、親手捆綁、甚至有可能親手勒死兩名犯人致其死亡,當然這里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我們不能認定就是她親手殺死,即使案件還原無限度接近這個答案,也不能在沒有實質性證據(jù)前坐實,但這絲毫不影響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事實。
第三,是我最擔心的一個點,勞榮枝聲稱的“被脅迫”,其實一審中是根據(jù)客觀事實做的主觀推導,但是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配合上當初的年代屬性,如果我們單一的判斷說有報警機會但沒有報警,就認定其沒有受到“脅迫”,可能會有失公允。畢竟精神洗腦依然處于我們不太能完全解釋的一個領域,是否會有反轉客觀來講不好下定論。
但關于這個問題我從另一個角度給出一個看法,當初法子英落網(wǎng)后大包大攬所有罪名,怎么看都是想給勞榮枝脫罪,一個對所有的受害人都冷酷無情,殘忍暴戾之人,卻對勞榮枝關護有佳,行為上真的無法判定說是勞榮枝被“脅迫”。至于最終結果如何,我們靜待法院判決。
3.二審能否為“終局之戰(zhàn)”?
程序上雖然有再審的可能,不過這需要國家檢察機關幫忙抗訴。但是在案件事實清晰的情況下,可能性微乎其微,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guī)定,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五種前提下才有可能啟動再審,分別為:有新證據(jù)可以推翻原判決、判決證據(jù)認定不足、適用法律嚴重錯誤、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和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之嫌。
綜合來看,勞榮枝案牽連慎廣,關注如此聚焦,基本沒有可能出現(xiàn)這些情況,因此,二審結果,很大概率就是最終判罰,基本很難出現(xiàn)再審可能,因此,這一戰(zhàn),就是勞榮枝最后的掙扎。
勞榮枝案會改判嗎
勞榮枝上訴案雖然已經(jīng)正式立案,但改判的可能應該會很小,因為原則上改判是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是證據(jù)不充足才會改判。雖然勞榮枝在一審判死刑后,還沒有認罪伏法,依然認為自己是被利用的,所以提起上訴,但是一審過程中勞榮枝作案證據(jù)充足,之前沒有死在大魔頭下的一位幸存者也是見證人,據(jù)證人證實這么多年過去了,身上還有當年勞榮枝作案后留下的痕跡,相信這個痕跡不僅是身體上的,更是心靈上的,所以說改判的可能性真的很小。勞榮枝出生于1974年,從小學習就很好,長相也算是比較清秀,學業(yè)也一直比較順利,后來考上了師范大學,畢業(yè)之后成為了一名語文老師。一次偶然的機會在一次飯局中,勞榮枝認識了一個比她大又比她老的男人,這個男人就是惡魔法子英。原來勞榮枝美好的一生也葬送在了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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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審完畢之后,勞榮枝還表示自己非常無辜,平時連一只雞都不敢殺,完全是被法子英脅迫的,可法子英已經(jīng)早早的認罪伏法,勞榮枝依舊不知悔過,還在為自己辯解。眾所周知,女魔頭勞榮枝在作案過程中手段極其惡劣,極其殘忍,對社會危害性極大。尤其是曾經(jīng)對一家三口作案時,勞榮枝怕指紋會留在現(xiàn)場,本身勞榮枝的反偵查能力也是很強的,便讓法子英一把火把受害人的房子給燒了,難道這是無辜嗎,是脅迫嗎。在作案過程中出謀劃策包括與法子英的緊密配合,充分說明了手段兇狠,從側面證實了證據(jù)充足。
勞榮枝上訴改判機率大嗎?
勞榮枝上訴二審改判的概率幾乎為零。
本案中另案處理的法子英當年的代理律師俞晞告訴記者,對于勞榮枝的死刑判決,早在意料之中。他認為,南昌中院認定勞榮枝為主犯沒有問題,因為勞榮枝和法子英兩人共同策劃犯罪且有分工,勞榮枝負責色誘被害人,法子英具體實施暴力將其殺死。此行為實質就是共同犯罪,雖然分工不同,但均屬于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因此都是主犯。
對于勞榮枝的悔罪問題,俞晞認為從一審庭審和此次宣判來看,勞榮枝并無認罪悔罪態(tài)度,其在庭審中并不承認與法子英共同謀劃,而是稱自己被法子英脅迫,此外雖然聲淚俱下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是也曾說出“你可以說我不優(yōu)秀,但不能說我不善良”“我愿意賠償,但是我只有3萬元存款,我愿意眾籌賠償被害人”等“金句”。
俞晞表示,雖然勞榮枝有常州案的坦白情節(jié),但是并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律保障勞榮枝的訴訟權利,但是除非證據(jù)存在問題,否則就目前認定的事實來看,二審改判的概率幾乎為零。
陳年舊案的證據(jù)認定難題
對于勞榮枝的定罪問題,前檢察官、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琳認為,距離案件發(fā)生已經(jīng)20余年,除常州案外其他案件均沒有幸存者,加之客觀證據(jù)又因為犯案時間久遠而無法提取,故此,能夠證實勞榮枝的作用、犯罪表現(xiàn)的證據(jù)就依賴于法子英、勞榮枝的供述。在這種情況下,證據(jù)上的缺陷使得勞榮枝在是否實施殺人行為以及能否認定為主犯時存在證據(jù)認定困難,這也是陳年舊案普遍面臨的難題。
“勞榮枝是否積極參與,是否能夠成立主犯,是否給法子英的犯罪行為和最終造成的7人死亡的犯罪后果存在不可替代的貢獻,都需要回歸到案件的證據(jù)本身。”金琳說。
她分析,第一起南昌案中,案發(fā)時勞榮枝供述被害人熊某家和鄰居家的電話線被剪斷,是她給法子英出的主意,而且還在供述里提過“不如一把火燒了這個家”,兩次到熊某家踩點和索財;
第二起溫州案中,兩名陪侍小姐都是和勞榮枝相識,由勞榮枝騙取信任之后分別到達梁某住處,從勞榮枝供述中,她實施了用電線、布條等物捆綁被害人的行為,也負責去取錢通知法子英得手;
第三起常州案中,勞榮枝更是在單獨看管劉某期間,對其實施威脅,并且被害人還證實在她到指定地點帶回被害人劉某妻子時,交代法子英如果她沒按時回來,就將被害人殺害。被害人的證言顯示,之所以法子英放棄加害行為,是劉某的妻子苦苦哀求,勞榮枝不在場的情況下,法子英放棄殺害行為。
這一點,也從側面印證,被害人的幸存與勞榮枝沒有絲毫的關系;第四起合肥案中,勞榮枝不僅引誘殷某到住處并捆綁、看守,而且購買冰柜,在陸某遇害被放入冰柜后,與法子英一起將冰柜推至次臥。更是在殷某的字條上增加了“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他的同伙一定會讓我死得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容。
“這些細節(jié)性的證據(jù)都能證實勞榮枝在四起犯罪中積極出謀劃策,以及與法子英之間就犯罪形成的相互配合的關系。”金琳認為,從這幾點分析,公訴機關認為,勞榮枝和法子英之間成立有共謀的共同犯罪,與法子英不區(qū)分主從犯,對7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負責亦不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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