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醉駕后主動自首會怎么判罰?
一、長春醉駕后主動自首會怎么判罰?
醉酒后駕駛自首法院會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由于醉駕后有自首的性質,在通過法院審理時更容易為犯罪者進行辯解,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情況,但如果選擇酒駕逃逸后一定會受到法律嚴厲的懲治。
根據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自首情節的認定依據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
綜上所述,醉酒后自首的性質,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情況,但如果選擇酒駕逃逸后一定會受到法律嚴厲的懲治。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中自首情節的適用不能被附加過于苛刻的條件,尤其是對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或者明知他人或自己主動報案后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
三、焦作看守所醉駕的規定是什么
焦作看守所醉駕的規定是在看守所內部執行刑法也就是拘役,因為醉酒駕駛這樣的一種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人員死亡,也沒有造成5人以上的重傷的情況之下就會被定為危險駕駛罪來進行一個刑罰方面的責任承擔,一般情況下判處拘役的可能性較大。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四、拘役是刑事處罰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采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于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拘役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刑事處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刑事處罰主要是人身罰和財產罰,但主體是人身罰。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在當代社會,很多人對于看守所的功能并不是特別的了解,實際上看守所和拘留所是不一樣的,看守所是刑罰執行的一個具體的場所,如果犯罪人已經被法院定罪量刑成為拘役的話,那么拘役的執行的場所實際上就在看守所里。
審判實踐中,可以嘗試從醉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人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確以下區分原則:
1、是對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認罪、悔罪,且無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對于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輕微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也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對于既有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是否整體上認定為醉駕情節較輕,應當從嚴掌握。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醉駕情節較輕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2、是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除不低于緩刑的適用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被告人無從重處罰情節,原則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即便發生交通事故,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或者輕微人身傷害,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2)至少具備一項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為救治病人而醉駕、在休息較長時間后誤以為醒酒而醉駕、為挪動車位而短距離醉駕等;
3、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外,在“量”上應當更加嚴格把握,要求同時具備:(1)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判斷,幾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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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和醉駕的分界線是多少
酒駕和醉駕的判定標準: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駕駛員為醉酒駕駛;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以往交警認定駕駛員為酒駕時,往往是通過目視檢查和酒精計進行。當司機承認飲酒或者酒量計顯示司機的呼吸中含有酒精時,可以認定為酒駕,但沒有辦法區分酒駕和醉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分別規定了酒駕和醉駕的處罰尺度,但由于缺乏相應的實施標準,交警在區分這兩種飲酒狀態時仍存在一定困難。該標準規定了車輛駕駛人醉酒或醉酒駕駛時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閾值和檢測方法,規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
第二,刑罰
1.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醒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對于醉酒程度低、無交通事故、自首、認罪悔罪態度好等醉酒駕駛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從寬處理,判處緩刑的,可以依法判處緩刑。4.飲酒、醉酒駕駛后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酒駕是一種非常危險的駕駛行為,極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經濟財產損失。司法實踐中,根據最新刑法,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此外,醉酒駕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財產損失的,應當追究其他刑事責任,具體處罰由司法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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