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變造的貨幣為什么是無罪
如果是不知情的情況則無罪。在明知是假幣的情況下持有使用假幣的,可以按持有、使用假幣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變造貨幣罪,是指沒有貨幣制作、發行權的人對真正的貨幣進行各種方式的加工,使其改變為面額、形態、含量不同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變造的方式沒有限制。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規定:“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涂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制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貨幣案件解釋(二)》規定:“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樸、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3條規定的變造貨幣”。變造一般表現為增加貨幣面額,如將50元的真貨幣變造成為100元的貨幣。但是,減少幣面額的變造行為,也可能成立變造貨幣罪。此外,通過各種手段將真幣變為“錯版”人民幣,以及減少金屬貨幣的金屬含量的行為,也屬于變造貨幣。沒有改變面額但改變形態的,屬于變造貨幣。例如,將1964年、1967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幣,變造為具有收藏價值的1961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幣。再如,行為人減少硬幣的含量(將周邊的金屬剝離下來),雖然沒有使硬幣的面值減少,也屬于變造貨幣。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才成立犯罪。變造貨幣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
在許多國家,偽造與變造貨幣屬于同一犯罪,法定刑相同,故刑法理論并不嚴格區分偽造與變造。但我國刑法將偽造與變造貨幣的行為規定為不同的犯罪,不僅構成要件不同,法定刑相差較大,而且還影響相關犯罪(如使用假幣罪)的認定,因此需要嚴格區分。變造是對真貨幣的加工行為,故變造的貨幣與變造前的貨幣具有同一性(如變造金屬貨幣上的發行年份)。如果加工的程度導致其與真貨幣喪失同一性,則屬于偽造貨幣。以真貨幣為材料,制作成喪失了真貨幣外觀的假幣的行為,成立偽造貨幣罪。如將金屬貨幣熔化后,制作成較薄的、更多的金屬貨幣的行為,屬于偽造貨幣。將日元涂改成歐元的,已經使貨幣發生了本質變化,應當認定為偽造貨幣罪。變造偽造的貨幣的,或者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偽拼湊貨幣的,屬于偽造貨幣。以貨幣碎片為材料,加入其他紙張,制作成假幣的,成立偽造貨幣罪。
例如,甲偶然翻動造紙廠內的碎紙堆時,發現紙堆下面有碎幣(后查實屬報廢的貨幣碎片),拿回家后將貨幣碎片粘貼成殘幣10元、50元、100元券若干張,合計5000余元,并以該貨幣被老鼠咬破為由將粘貼的殘幣帶到某銀行兌換。甲的行為成立偽造貨幣罪(同時觸犯詐騙罪)。
與持有、使用假幣犯罪相關聯,使用變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應當如何處理?對此可能形成三種處理意見:
(1)對“偽造”作相對解釋。在一般情況下,偽造不包括變造,但“使用偽造的貨幣”,包括使用變造的貨幣。可是,就貨幣犯罪而言,刑法明確區分了偽造與變造,而且是在規定了“使用偽造的貨幣”之后才規定變造貨幣罪。所以,我們難以贊成這種觀點。
(2)作無罪處理。但是,這種行為明顯具有嚴重的法益侵害性與非難可能性,以無罪處理并不合適。
(3)以詐騙罪論處。我們持此觀點。當然,只有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的使用行為,才能認定為詐騙罪。
不過,以詐騙罪論處似乎造成處罰的不協調:因為詐騙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為無期徒刑)高于使用假幣罪的法定刑;使用變造的貨幣的行為法益侵害較輕,卻反而可能判處重于使用偽造貨幣行為的刑罰。但我們認為,事實上不可能形成這種局面。一方面,使用變造的貨幣的行為,幾乎不可能達到判處無期徒刑的數額標準。另一方面,使用假幣罪與詐騙罪也能成立想象競合關系,使用假幣騙取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時,應按詐騙罪的法定刑處罰。所以,對使用變造的貨幣騙取財物的行為以詐騙罪論處,既可以與詐騙罪協調,也可以與使用假幣罪協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貨幣犯罪的定義是什么
①走私貨幣罪: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②偽造貨幣罪: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③持有、使用假幣罪: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④變造貨幣罪: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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