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一個人參與政治活動和行使政治權利的權利,通常包括被剝奪擔任公職、參與選舉、擔任黨派或工會領導職務等權利。
這種權利剝奪通常是由于法律或司法判決而實施的,其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防止被剝奪權利的人濫用這些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確保政治決策的公正和透明。
在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剝奪政治權利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例如,在某些國家,剝奪政治權利需要經過法院的審判或聽證程序,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規定。此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通常需要經過一定的申訴程序,以確保其權益得到保障。
總之,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措施,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它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和規定,并確保被剝奪權利的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
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一、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政治權利的剝奪僅僅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人以及罪大惡極的犯罪人適用。
二、被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是否可以上訴
被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剝奪政治權利什么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什么意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權利。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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