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駁回起訴的6種情形
法律主觀:
裁定駁回起訴 的6種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 訴訟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 申訴 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 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后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 駁回訴訟請求 。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裁定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無法支持原告勝訴的判決結果。此時,法院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無法支持原告勝訴的判決結果。裁定駁回起訴可以發生在訴訟程序的任何階段,包括立案前、庭審中和判決宣判前等。裁定駁回起訴的主要情形包括:1、原告沒有起訴的權利;2、原告沒有訴訟資格;3、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4、原告的起訴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等。值得注意的是,裁定駁回起訴是一種“非訴訟性質”的司法行為,因此,對于原告來說,一旦法院作出此項裁定,就不能上訴或者重提同樣的案件。同時,法院也不能再次審理同樣的案件。
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還有哪些途徑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仍有其他途徑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如針對法院的裁定進行申訴或復議等。此外,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時,也應該認真分析案情,明確自己的訴求和證據不足之處,并考慮是否需要重新整理證據、修改訴訟請求等方式來進一步維護自己的權益。
裁定駁回起訴是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作出的判斷,需要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充分評估和審查。對于原告來說,應該合理規劃訴訟策略,充分準備證據,確保自己在訴訟中能夠順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原告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或者法律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什么情況下法院駁回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證據不充分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告人死亡的;
(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五)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七)不屬于本院管轄的;
(八)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九)沒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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