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分案處理規定
共同犯罪分案處理規定:共同犯罪案件在程序上是兩案,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程序分離,未成年人適用特別程序,成年人適用普通程序,互不干擾。但由于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中數人的行為形成一個整體,共同犯罪定罪量刑實行“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各共同犯罪人應對共同實行的犯罪行為整體負責,而不僅僅是對自己實行的犯罪行為負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法律分析:刑法所稱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在目前理論中主要有兩種觀點,即(部分)犯罪共同說與行為共同說,我國主要采納行為共同說。在行為共同說中,構成共同犯罪只要求行為人有相互協作的客觀實行行為,主觀上有參與意識,過失或故意在所不問。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罪名不同能否構成共同犯罪
法律主觀:
共同犯罪不能成立不同罪名。依據我國《刑法》對共同犯罪的相關規定,成立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實施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彼此聯系,互相配合,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系。因此,各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成立了同一罪名才有可能在該罪范圍內成立共犯。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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