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銷售”。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有: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如果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
當事人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的,當依法給予從重處罰: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劑藥品屬于假藥、劣藥的;生扒瞎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造成人員傷害后果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經處理后重犯的;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的藥品系假藥、劣藥,或者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盯橡發事件的醫療器械不符合標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并規定,從重處罰為法定處罰幅度中限以上。
法律依據: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 第六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按照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處罰裁量分為從重、一般、從輕、減輕、不予處罰五個等級:
(一)從重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二)一般處罰。是指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從輕或減輕、不予處罰等情形,在法定處罰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處罰。
(三)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四)減輕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春則空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五)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