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通信設施定罪標準
1、是行為人故意破壞通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
2、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必須是正在使用的設施,如果已經停止使用或者未使用的設施,應當設立故意破壞財產罪,暫停使用一段時間后會恢復使用的設施仍然屬于正在使用的設施;
3、行為已經達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規定的“嚴重后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二人以上、重傷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范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一業務全部中斷二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范圍五萬(用戶×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十二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毀壞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財物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指使、組織、教唆他人實施本解釋規定的故意犯罪行為的,按照共犯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損壞公共設施應受到怎樣的處罰
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故意毀壞城市公共設施的,造成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公共設施的處罰如下:
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系的公共安全。其損壞的對象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后果程度決定所負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破壞公共設備設施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釋義]本罪是指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關法規]:《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釋義] 本罪是指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M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 (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桿)、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犯罪活動的通知》(1993.12.1 公發[199]10號] 凡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鐵路線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車安全的,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機器設備的,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追究刑 事責任;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破壞通訊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處理這類案件,要防上處罰偏輕的現象,更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制裁。 [說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設的罪名,它是對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破壞通訊設備罪有關規定的擴大。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體為通訊設施方面的公共安全。侵犯對象是與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相關的,正在運行、使用中的各種設施。客觀方面表現為用各種手段破壞通訊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page] 三、盜竊通訊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嚴重的,參照兩高關于破壞通訊設備罪的司法解釋(詳見本罪名法律依據部分),可定本罪。數額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定盜竊罪。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侵犯對象不包括國防用的通訊設備,因為刑法已增設了危害國防利益罪及相關分罪名,用于懲處相關的犯罪行為。因此,原破壞通訊設備罪中有關上述問題的司法解釋,對本罪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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