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得坐牢也得還錢。 剪不斷理還亂的借貸糾紛,不得不說還是得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債權人 一紙訴狀將欠債人告上法庭,如果 證據 充足,符合事實,勝訴機會是極大的。 勝訴之后,法院下發生效 判決書 ,欠債人拒絕履行的話,債權人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 。欠債人還是拒不履行怎么辦?這時候,法院就會以拒執罪判處欠債人。 《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 罰金 ”。欠錢欠到要坐牢的地步,可以說是很無理取鬧了。不單單要入獄,還得繳納罰金;出獄之后還有一大筆 欠款 要償還。 欠債人除了因為“拒執罪”要坐牢之外,還可能因為詐騙型借錢坐牢。自身缺乏還款能力,還哄騙債主借錢,借了之后不思還債,反而想非法占有借款。這類的欠債還具有詐騙性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68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老賴坐牢后還是不還錢的,可以繼續根據情況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或者對老賴采取懲戒措施。老賴坐牢承擔的是刑事責任, 欠錢不還 是 民事責任 ,坐牢不能免除還錢的民事責任,如果坐牢后仍然不還錢的話, 債權人 可以提供有關的 證據 或者裁判文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牢牢存在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法院可以將其納入 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或者按情形再次判決 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 擔保人 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處罰。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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