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自己主動自首的可以 從輕或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那么,究竟哪些情況下算是自首呢下面由法律經驗為您整理介紹。 一、“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一)自我主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二)他人幫助投案 1.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2.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罪行 (一)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二)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四)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三、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的對象是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具有自首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有自首情節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及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因素。
根據相關規定,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但是,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也就是說,若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至少可以減少1年2個月。具體實踐中,需要看各省的具體實施細則。
自首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
1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也就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另外,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自動投案一般應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若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須注意,犯有數罪的,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之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3 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
只有接受了審查和追訴,才能說明犯罪分子有悔改誠意,是誠心主動承擔犯罪的后果,接受相應懲罰。
如果犯罪人犯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潛逃,逃避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的偵查、審判、制裁,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法律分析: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主動投案自首減刑的標準有: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如果犯罪分子行為后果極其嚴重,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若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根據的,則不從輕。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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