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得刑事諒解書的通常可減輕刑期的20%左右,涉及刑事案件的近親屬應當立即委托律師介入,第一時間會見當事人,并由律師審查全案的事實和證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和專業辯護,反駁公訴機關的指控,爭取最大限度的減輕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分析:刑事諒解書是刑法中規定的酌定量刑情節之一,在沒有法定的減刑情節的情況下,該諒解書對于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方就成了重要的答辯工具,在現代刑事訴訟日漸發達的今天,刑事諒解書越來越受到重視。 一般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作為刑事案件中酌定量刑的情節之一。這一做法有利于被害人能夠更快得到賠償。刑事諒解書應該在提供證據的時候提交,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會查看諒解書,法院會依據實際情況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嫌疑人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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