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預備的區別
一、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預備的區別是什么
1、犯罪既遂,未遂,中止,預備的區別具體情況如下:
(1)概念不同;
(2)責任不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能減輕處罰,犯罪中止一般會免于刑事處罰;
(3)階段不同。犯罪預備屬于前期準備階段,犯罪中止還沒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為特殊原因沒有達成預期后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刑事犯罪的四大構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
3、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4、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界定?
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屬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概言之,判斷二者的基準是弗蘭克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為犯罪未遂。我國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征: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2、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是犯罪預備。如為了盜竊而準備鑰匙,排除實施犯罪行為的障礙等。應當根據預備的程度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止的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征,也是它與預備犯、犯罪未遂區別的標志。預備犯、未遂犯也屬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是它們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難以克服的外部障礙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稱為障礙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礙;(4)物質的阻礙;(5)犯罪人能力不足;(6)認識發生錯誤等等。例如,張三意圖強奸而使用暴力將被害婦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趕來的警察抓獲,就屬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強奸)未得逞;再如李四進入銀行卻打不開保險柜以致一無所獲,就屬于物質障礙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別需要注意的是: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后放棄了著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后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著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于在預備過程的中止。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著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預謀盜竊某銀行,在白天“踩點”之后,晚上前來行動。發現銀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來行竊。這屬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棄犯罪意圖。應當認定為犯罪預備。再例如,律考試題:甲某攜匕首赴乙家殺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屬于犯罪撤退,成立預備犯。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其實還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法律中規定的犯罪預備的類型主要包括了兩種,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為犯罪準備工具和為犯罪創造條件。另外,對于犯罪預備也是認為屬于犯罪行為,所以即使只是實施了預備行為,也是需要為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
法律主觀: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 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刑法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區別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區別一、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區別
1、區別在于概念不同、處罰不同。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未遂應當具備哪些特征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1)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2)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3)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相關法律法規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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