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逃犯一起生活犯什么罪
與逃犯一起生活犯什么罪窩藏罪。
1.《刑法》第三百一十條關于窩藏、包庇罪的規定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你朋友是否存在為其提供處所、財物的行為?是否為了幫助嫌疑人逃避打擊?如果只是合伙做生意,共同出資經營,不是為了幫他逃逸,就不會構成窩藏罪;
3.所謂“包庇罪”,只存在一種情形,就是在有關機關采取詢問、抓捕等措施時,仍舊“作假證明”,比如否認嫌疑人去向、住所等,你朋友如果沒有這樣行為,也不構成包庇罪;
4.雖然法律規定任何人有權利也有義務舉報、控告犯罪,但是知情不報同有意窩藏、包庇是有明顯區別的,前者能否構成一般輕微違法尚待商榷(實踐中這樣事情很多,中國古語即有“親親相隱”,所以也沒辦法懲罰),后者才是犯罪行為;
5.如果不存在上述行為,合伙做生意的錢會適當分割,你朋友的錢不會沒收的逃犯在逃被抓,會從重處分。但假如本就是判死刑的罪名,正在判刑的時分就會賜與頂格科罰了。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累犯會加重量刑,如果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節會減輕量刑。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來量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構成窩藏包庇罪
北京市大興區西胡林大隊書記兼村長鮑國懷的女婿王志剛在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期間伙同他人,開車用碰瓷等手段敲詐勒索外地來京司機錢財多達近40萬元。參與作案18次之多,作案范圍包括104、106國道和南六環輔路等路段,案發后潛逃,直到09年繼續作案并于09年11月18號被抓獲。此人曾在07年3月份至09年11月18號潛逃期間給大隊書記(岳父鮑國懷)開吊車爭錢,并在榆垡春榕園小區鮑國懷(書記)所買的住宅里躲藏。鮑國懷身為中國共產黨黨員以身試法為犯罪嫌疑人王志剛提供藏匿場所,并為在逃犯王志剛提供吊車為自己盈利,鮑國懷的行為是否構成窩藏包庇罪?如果這個鮑國懷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就構成包庇罪。
知情不舉不是犯罪,但是如果知情窩藏就是犯罪。
《刑法》第310條規定,犯窩藏、包庇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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