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 共犯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 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 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關于共犯的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開設賭場罪 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二)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四)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如何界定賭博罪 (一)賭博罪與一般行為的界定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 治安管理處罰法 》有關規定處理。 (二)賭博罪的法定界限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對這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 教育 ,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畢竟不是一種良好的習慣,有人常說小賭怡情,大賭傷身。可是有多少人奔著小賭的目的,結果贏了越來越想賭,輸了就想著要把輸掉的錢贏回來,不知不覺,連自己都沒有意識到已經成為了大賭,賭博不僅僅是家庭和諧的破壞者,它同樣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所以,遠離賭博,這是道德和法制的雙重要求。 以上便是關于賭博犯共犯的一些知識,所以“賭友”不用擔心會不會因為賭博犯共犯而被加重刑罰。但是,為了家庭的幸福、自己的幸福,還是請大家一定要遠離賭博,不要讓賭博害得自己家破人亡。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分析:要看在共同犯罪之中所處的位置,看是主犯、從犯還是教唆犯、幫助犯等身份,根據身份不同受到處罰也不相同。認定賭博罪共犯時必須注意兩點:1、必須有共同的賭博犯罪故意。2、行為人必須提供了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一般情況下,賭博罪共犯是需要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定罪量刑的,如果賭博罪的情節比較嚴重的,人民法院可能會判處行為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于賭博的財物,人民法院需要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聚眾賭博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賭博罪的構罪要件如下: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3、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4、客觀方面存在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三百零三條關于賭博罪是這樣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很明顯,我國刑法對于詐騙罪的處罰比賭博罪的處罰嚴厲。如果是利用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那么人民法院可能會以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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