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法律分析:誣告陷害罪需要以下犯罪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 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犯罪動機是“為公”的(如為了迅速結案),就不應以犯罪論處;犯罪動機是“為私”的(如為了挾嫌報復),才應以犯罪論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當。不管是為公還是為私,刑訊逼供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上述不同動機只能影響量刑,不能影響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陷害別人什么罪
現在在跟別人在交往的過程中,難免會遭到別人的陷害,陷害的地方可能是有很多的,但是陷害的情況可能是有很多的種類的,對于這種情況是可以進行處罰的,所以陷害別人什么罪?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個相關的知識點。一、陷害別人什么罪 (一)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將會受到從重處罰。 (三)如果誣告陷害行為導致他人被錯判死刑的,應以誣告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中以最重的刑罰進行處罰。 例如:因為行為人的誣告陷害行為導致一人被錯判死刑,如果行為人的誣告陷害行為成立的誣告陷害罪僅適用判處5年有期徒刑,而他所觸犯的故意殺人罪按照法律條文僅適用判處7年有期徒刑,那么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是故意殺人罪7年有期徒刑。 注意:如果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就不能適用誣告陷害罪的處罰規定。
二、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區別 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在客觀上都有捏造事實的行為,主觀上都是故意,有相似之處,在處理的時候容易混淆。但二者有區別:捏造的事實性質不同。 誣告陷害罪捏造的事實必須是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犯罪事實,誹謗罪沒有這個要求。所以說,如果行為人捏造了意圖使他人的人格或名譽受損的事實并散布、傳播,但這些事實不足以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只使道德范圍的,就不構成誣告陷害罪,構成誹謗罪。 誣告陷害罪必須要求行為人將捏造的他人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誹謗罪只要求散布、傳播就可以了。所以說,在報刊、書籍、媒體、互聯網等公開場合捏造事實并散布、傳播意圖使他人人格和名譽受損的事實,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情節嚴重的構成誣告陷害罪,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為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后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中國憲法將懲治誣告陷害提高為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中國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本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成為刑事偵查的對象或卷入刑事調查或刑事訴訟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決意為之,并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挾嫌報復、栽贓陷害、發泄私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賢妒能、邀功請賞:有的是居心叵測,排除異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禍他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動機如何,其目的都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這一目的,而僅僅是為了諸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升遷而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但是否實現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則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所告發的事實已立案查處。 以上就是我關于陷害別人什么罪的相關介紹,誣陷陷害是違法的情況,對于這種違法的情況都是有相應的處罰的情況,但是很多的人對于這種處罰的方式其實是可以好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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