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的罪犯是怎樣處罰的?
拐賣兒童和拐賣成人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因此在法律上它們通常被分別定義和處罰。然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采取了將拐賣罪和防范兒童拐賣兩個罪名統一起來的做法,這通常被稱為“拐帶兒童罪”。
主張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的人認為,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兒童的權益,避免拐賣兒童的情況發生。他們認為,拐騙罪側重于對成人的保護,而拐帶兒童罪則更加注重對兒童的保護。此外,統一罪名還可以使執法更加簡單和方便,更容易定罪和懲罰罪犯。
然而,也有一些人認為,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并不能完全解決拐賣問題。拐賣兒童的罪行往往不僅是針對兒童的,還涉及到其他因素,例如販賣人口、非法移民等等。因此,僅僅依靠罪名的統一可能不足以保護兒童的權益。
總之,這個問題的具體實施應該根據當地社會、法律和文化背景進行評估,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制定和實施。
拐賣兒童判多少年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拐賣兒童的量刑是怎樣的
拐走孩子是一種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對被拐兒童和其家庭造成的創傷和影響難以估量。
近日,孫海洋女兒呼吁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這一話題引發了廣泛的討論。
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實際上是對現有法律的修訂和完善。
當前,我國刑法規定了拐騙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兩項罪名。
拐騙罪
是指以非法手段將他人拐騙走,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較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并處罰金。
而
拐賣婦女兒童罪
則是指以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等方式,將婦女兒童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
雖然拐騙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都涉及到拐走他人的行為,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
很大的區別
。拐騙罪側重于非法手段,即以欺騙、脅迫、強制等手段將他人拐騙走,強調的是拐騙手段的非法性和違法程度。
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側重于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等行為,強調的是行為的危害性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將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能夠更好地強調拐帶行為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利益。
同時,統一的罪名也能夠簡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梁雅麗表示,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這兩個罪名在犯罪手段上往往相似,如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脫離監護人的監管等,但兩者存在嚴格區別: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2.行為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3.兩罪的處罰嚴厲程度不同,拐騙兒童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于拐賣兒童罪,所以在刑事處罰上也有較大差異。
綜上所述不應兩罪合一,應該將罪處置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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