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 就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對于單位與單位組合的 共同犯罪 ,一般須先行審查各涉嫌犯罪單位的獨立性。 如果系一個單位注冊成立多個公司、企業,繼而以多個公司、企業的名義實施犯罪,其實際的內部組織及其行為完全同一的,因多個公司、企業的犯罪意思及其行為均不具有相互獨立性,應當認定為一個單位犯罪,不能以單位共同犯罪論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罪的認定三要素如下:
判定工傷的三要素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主要是圍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原因三要素規定的;工作時間還可擴展到前后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可擴展到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途中,工作原因還包括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責任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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