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一定會留案底。因為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的一種強制措施。而案底通常是指,犯罪記錄,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刑事拘留一般不會留下案底,不會對犯罪嫌疑人的生活造成影響。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確實已經構成了犯罪,那么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后,會有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被刑事拘留過的人是不一定有案底的,僅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會留下犯罪記錄,即案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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