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國務院批復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組建議依法吊銷瑞海公司有關證照并處罰款,企業相關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對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等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撤銷資質等行政處罰。同時,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并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調查組認定,瑞海公司嚴重違法違規經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非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從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多次變更資質經營和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致使大量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調查組同時認定,事故還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天津市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等部門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和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進行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有關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 公安、檢察機關對49名企業人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其中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結果,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視情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天津港爆炸事故追責名單部門\單位 性質責任違規行為責任人處理措施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港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負有審批、監管等職責未認真履行職責,違規發放經營許可證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正廳級)
原天津市交通運輸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副廳級、已退休)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 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特別是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監管不力,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及時檢查發現和依法查處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高懷友(副廳級)同上濱海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特別是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監管不力,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及時檢查發現和依法查處濱海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曹春波同上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轄區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負有審批職責明知瑞海公司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地點違反安全距離規定,未嚴格審查把關,違規批準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朱立明同上天津新港海關 危化品進出口監管活動中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瑞海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失察,對其違法從事危化品經營活動未及時發現并查處;給不具備資質的瑞海公司開辟綠色進出關通道,放縱瑞海公司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天津海關副關長兼新港海關關長王家鵬(副廳級)同上天津港(集團)公司港區企業管理單位對轄區內經營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等職責疏于管理,對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未有效督促糾正和處置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慶躍(正廳級)、總裁助理李洪峰(副廳級)、公司安監部副部長鄭樹國同上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董事長于學偉,副董事長董社軒,副總經理曹海軍、劉振國、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經理郭向濱,財務總監宋齊,操作部副經理李雅翔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立案偵查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總經理只峰、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尚慶森依法監視居住(事故中受傷)天津中濱海盛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 對提供安全評價報告評價師曾凡強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立案偵查、刑事拘留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違法行使職權,幫助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瑞海公司通過安全評審副巡視員王金文以涉嫌濫用職權罪、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以上數據來源
1.天津港爆炸調查報告公布,建議處分5名省部級官員: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區委書記宗國英,天津副市長孫文魁,天津副市長何樹山,交通部副部長何建中,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魯培軍。
2.國務院批復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致165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
3.宗國英,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區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未認真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孫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貫徹落實國家港口管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監督管理不力,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存在的嚴重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5.何樹山,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不到位,組織、指導、督促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天津市安全監管局存在的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6.何建中,交通運輸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分管水運、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不到位,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導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7.魯培軍,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分管監管司等。指導督促分管部門組織實施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不到位,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天津海關監管場所審批和日常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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