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是什么?
1、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2、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種類: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主要是指: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
2、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
3、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
4、未經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
非法證據排除是指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非法證據的特征:
1、侵犯的法益
非法證據是以刑訊逼供、暴力、威脅或凍餓曬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為手段,通過直接侵犯公民憲法性基本權利特別是人身權而獲得的,因此該違法取證行為即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也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嚴重違背了國家對人權的保障,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
2、證據真實性
非法證據由于是偵查人員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的方法,迫使被詢問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痛苦或恐懼的情況下做出供述,嚴重剝奪了其陳述的自愿性,極有可能是背離案件事實真相的虛假供述。因此證據的真實性無法得到保障,一旦被采信極易造成事實認定錯誤導致錯案。
3、違法程度
取證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現以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嚴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方式去獲取證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違反了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訊逼供罪。
4、法律后果
非法證據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嚴重違背司法理念,違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其造成的后果無法通過事后補救得以修復。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補救性,不存在補正或合理解釋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證明能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一經發現應當一律排除。
5、適用規則
非法證據適用強制排除規則,因其嚴重違背國家人權保障價值理念,助長偵查機關違法取證行為,容易導致錯案。嚴重損害司法公正。無論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適用,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
法律主觀:
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都有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三大訴訟體系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基本一致,只要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均應當排除。但在三大訴訟體系中,有各自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如在刑事訴訟中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 辦理刑事案件 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行政訴訟中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行政訴訟證據 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
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首先在獲取證據的方式當中必須是合法的,嚴禁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的方式來獲得證據,其次對于收集證據的程序必須是符合法定的程序,不能夠影響司法的公正性,否則也會被依法進行排除。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有哪些 1.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變化:將排除的非法證據范圍從言詞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拓展到了物證、書證。二、有權申請啟動非法取證調查程序的主體 1.當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 2.辯護人; 3.訴訟代理人。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提供線索、材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材料。 1.線索、材料不要求達到確實、充分地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程度; 2.只要這些線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對取證合法性的懷疑即可。 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義務: (1)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程序的啟動主體: A.檢察院: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的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證明收集證據合法性的材料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之間沒有達到相互印證的程度),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C.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有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前提條件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說明情況的主體是與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相關的人員:相關偵查人員、其他人員。 (3)出庭說明情況的強制性:經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沒有是否出庭說明情況的選擇權)。 【提示】情況說明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以單位名義、以偵查人員的名義就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書面說明文本(情況說明不是書證)。 5.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明標準: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A.法庭確認合法性存在爭議的證據系非法取得(證據充分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 B.法庭不能確信取證合法性(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證可能性)。 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法律上也有對證據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對于非法獲得的證據或者是證據本身不合法的時候,那么法院是負有存疑調查的責任,對于不合法的證據都不能夠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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