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中刑事拘留超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怎么理解?
國家賠償法中刑事拘留超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怎么理解?無超過規定的拘留時限,對涉案人員造成了人身權利的侵害,應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是法治進步的體現。
哪些情況下違法刑事拘留要賠償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那么刑事拘留錯了,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嗎?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么是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被錯誤拘留的,有權取得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被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違法刑事拘留: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
違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國家賠償法里的非法拘禁,和違法拘留的區別
您好,非法拘禁通常出現在追債與討債過程中,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一)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1)適用的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行政拘留則適用于一般違法的人;(2)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不具有懲罰性,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性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3)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的人;(4)羈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
(二)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的區別:(1)適用對象不同。上面已經談過刑事拘留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現行犯和重大嫌疑犯,而司法拘留適用于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人;(2)采用的機關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則由人民法院決定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羈押所看管;(3)與判決結果的關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可折抵刑期,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之間無任何關系;(4)期限不同。司法拘留的期限同行政拘留一樣為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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