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定義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問題緊急避險!
在危機突發的情況下,行為人為了避免自己的生命危險進行緊急避險結果導致了第三人的死亡,這種避險是否過當?法律時間中,一般認為緊急避險不能損害第三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如果造成第三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當然,視情況,會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當然正當`緊急避險是不用負法律責任的.還有正當防衛.一樣的拉
緊急避險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本質在于:當兩個合法權益相沖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緊急狀態下,法律允許為了保全較大的權益而犧牲較小的權益。必須是"有緊急避險必要",不避險就必然產生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
緊急避險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定(職責)緊急避險法律責任:
是指刑法直接規定的,對于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法定(職責)的行為人,正在執行職務時,不履行避險行為的,應當依刑法直接規定,負刑事責任(不作為犯罪)。《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負有法定(職責)的行為人,刑法沒有直接規定的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自愿(主動)緊急避險:
是指對于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發生的危險,非負有法定(職責)所有公民,不負刑事責任。如,行為人的母親與女朋友落水,對正在發生危險,行為人未采取緊急避險行為(未救助的),不負刑事責任。法無規定不為罪。戰時不在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不負刑事責任。
民法總則有關緊急避險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征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征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系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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