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自訴狀依據的刑事訴訟法條款。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專當交給收件人屬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
應當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執行。
交給收件人本人的送達稱為回直接送達。在司法實踐中答,如果辯護人是律師,應當向他送達的通知書、判決書等,往往是送交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交。向收件人本人送達,就應向其住所或辦事機構所在地送交。
司法機關的送達人進行送達時,如果收件人不在,為了保證送達及時,送達人可以將訴訟文件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這種送達可稱為間接送達,也可稱為補充送達。它與交給收件人本人有相同的效力。當然,在容易及時找到收件人時,還是盡量不要將訴訟文件交其家屬或其所在單位負責人。因為收件人是要進行訴訟活動的,送達在于使他了解訴訟文件的內容,以便進行某種訴訟行為。由其成年家屬或單位負責人代收,就有可能使收件人不能及時收到訴訟文件。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十一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回文件答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刑事訴訟法送達類型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送達類型有:
(1)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
(3)委托送達。
(4)郵寄送回達。
(5)轉交答送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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