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案件和民事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
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于人版民內部矛盾性權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于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
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構成要素:
1、作案時間要素。
2、作案空間要素。
3、案件相關人要素。
4、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5、案件相關物要素。
基本特點:
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糾紛產生的訴訟,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也包括婚姻、家庭等人身方面的案件。比如合同違約,離婚,財產繼承,人身損害等。二者的區別:1、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2、從訴訟時效來看,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具體的該犯罪行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檔次的最高期限,比如有可能判3-5年,訴訟時效就是3年,但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追訴的,則無視時效,發布通緝令后,訴訟時效也是不計算的;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生效之后,若無法律特別規定,從原來的2年改為了3年。無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法律都有對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回議,根據答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
2、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3、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
A、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于階級矛盾性質。
B、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C、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5、沒有民事附帶刑事訴訟。
二者依據的法律不同,調整范圍不同,懲罰方式不同,訴的發起人不同。具體內容,請看視頻詳解。
怎樣才算刑事案件
2004年的一天,我朋友家接到了一個噩耗,某某派出所撈上來一具尸體,查看身份證是我朋友的弟弟,經他們全家人認尸確實是,當時派出所就說這不屬于刑事案件,要繼續查下去就要他們家人拿錢,因為他弟弟是一個人在外地打工,出事之后他們全家都去了那里,當時他們全家人在外地吃喝住了一個星期, 交費了幾萬元錢(借的),再要交錢追查此案,他家考慮到再也沒錢了,就不明白不白的把尸體給領回家了,但這件事折騰他們全家這么多年了他們家始終覺得是當地派出所敷衍了事的難道一個人就這么不明不白的死掉了沒有人負責嗎?他想知道這件事到底屬于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公安機關當時發現尸體后,應該有法醫進行尸檢,公安機關說不是刑內事案件,一定是根據法醫容的鑒定作出的,應該屬于溺水死亡,就不屬于刑事案件了,
現在沒有別的證據證明,只能支持當時的結論了,現在追查也不會有甚么結果的,
要繼抄續查下去要交錢襲?哪個混蛋說的?作為警察,他們的職責是保護公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如果受害人真的死因不明的話,那么警察就有義務追查,如果他們不追查就可以告他們行政不作為!
家屬可以要求知道死者死因的,他們有義務告知的。
同意上樓的觀點,不過要求交錢才繼續查證我還是第一次聽說,請問他們有什么法律依據?基本上等同于敲詐勒索。
現在警察都是 這樣
沒事的不用擔心這不影響你的入學。
民事訴訟中什么樣的情節才能構成是刑事犯罪
民事訴訟中什么樣的情節才能構成是刑事犯罪惡意訴訟不是一個法來律概源念在刑事案件中,惡意訴訟的體現應該是誣告,如果誣告行為構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民訴和行政訴訟中,也有一些人為了泄憤或其他原因,濫用訴權,有事沒事就告,一來浪費司法資源,二來讓被告花費不必要的訴訟成本,三則企圖讓被告承擔本不該承擔的責任。這類行為如果涉及偽證,我們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只是單純的濫用訴權,也就是樓主所說的惡意訴訟,暫時沒有相關法律依據來懲罰。同時,從法律價值的角度來看,幾大訴訟法對于公民提起訴訟程序的門檻都沒有過高要求,在法院受理案件的時候,只審查其形式要件,而對訴訟理由是否成立,訴訟請示是否應該得到支持等實質問題,都是在審理過程中來解決,這就免不了被無端牽扯進官司中的個別公民感覺到冤枉了。顯然,在讓全體公民正常行使訴訟權和讓個別公民免受濫訴之害之間,我們的立法更側重于保護所有公民正常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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