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申請版執行的權期限是2年,進入執行程序后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如果本次執行沒有完成執行的,以后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隨時恢復執行。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抄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來訟源期限是一般為兩個月,最遲不超過三個月。案情復雜的可申請延長期限。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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