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該通知被害人家屬嗎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會通知被害人到庭,但被害人不是必須到庭。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應該通知被害人家屬。如不服判決應該在十日內提出上訴。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通知被害人嗎?
不通知 。因為刑事案件的公訴人是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
刑事訴訟法規定,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當事人聽取意見,這里使用的是“可以”召集當事人,自然也就可以不召集當事人,不是必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必須的,因為被害人要陳述被害經過,有權指正加害人。
當然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通知被害人嗎
刑事案件如果公訴的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傳喚當事人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所以刑事案件法院開庭應該通知被害人.
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被告人姓名。公開審判的案件。傳喚當事人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所以刑事案件法院開庭應該通知被害人,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了解情況,聽取意見、開庭時間和地點,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刑事案件如果公訴的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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