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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拇指缺失會被認定為重傷而其他手指就不認定為重傷?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01 07:55:40

被砍后大拇指失去功能是輕傷還是重傷

大拇指手筋被砍斷構成輕微傷。
重傷就是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就是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就是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0.5
輕微傷
a)手擦傷面積10.0cm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6.0cm2以上。
b)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傷深達肌層。
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傷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根據重傷鑒定標準第七條規定,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都構成重傷。
是 重傷
這已經是重傷咯,這已經是對身體造成缺陷了
先鑒定傷殘等級

怎么判斷手指輕傷重傷?

手指傷殘根據手指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判定拇,指損傷定傷最重尾指最輕
如果拇指功能完全缺失的話應該定成6級傷殘
屬于輕傷害
兩指的話有可能造成手部功能綜合缺損
應該走司法鑒定程序
而且應該還是異地鑒定
這樣的鑒定一般是公正的可以不用擔心公允會得到應有的賠償
但是如果你朋友是打架斗毆過程中造成的傷害
這種一般是不予保護的
因為雙方都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造成嚴重后果的都要定罪
對方不會構成故意傷害也就沒什么民事賠償了
一般情況下,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兩個標準來判斷輕重傷。
這四類情況屬于輕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后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這三類情況屬于重傷:(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去刑警技術部門鑒定,自己再怎么判斷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是否大拇指從根部被人故意砍斷就可鑒定為重傷?

1、《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規定: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都可以定位重傷。
2、你反映在這種情況可以鑒定為重傷。
你好,鑒定是由專業的鑒定機構來確定的,你可以到當地的鑒定機構詳細咨詢等級情況。
可以

大拇指全部缺失屬幾級傷殘

大拇指缺失應該屬于6級傷殘!!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是工傷保險制度的技術基礎。本講圍繞《試行辦法》第三章“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的內容。講述工傷評殘標準的制定、內容和實施,并涉及勞動鑒定的沿革。 (1)勞動鑒定的作用和政策依據 勞動鑒定就是對傷病殘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勞動能力是否喪失和失能程度。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患職業病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時,首先需要治療和休息,處于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狀態;經過治療后,一種情況是痊愈恢復勞動能力,另一種情況是造成殘疾,不同程度地喪失勞動能力。在這些情況下,如何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保障職工的勞動權利和享受社會保險權利?簡單來說,就要制定評殘標準,進行勞動鑒定,實施相應的勞動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勞動鑒定為正確審批職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退職,合理確定因工致殘待遇,正確批準職工病傷休假和復工提供了客觀依據。 建國以來,國家的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勞動鑒定制度都做出過規定,這是勞動鑒定的政策依據。例如: 1)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職工因工負傷致殘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的,“其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定”,并規定該機構的組成。 2)1957年由衛生部和全國總工會發文,將“殘廢審查委員會”改稱“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并制定工作通則。1958年和1978年,國務院兩次制定的職工退休退職辦法,都規定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退職,要“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從此,鑒定機構稱為“勞動鑒定委員會”。 3)1989年勞動部發出《關于健全勞動鑒定委員會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勞險字[1989]23號),對加強勞動鑒定工作提出原則要求,以適應深化勞動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 4)1994年《勞動法》頒布后,勞動部發出相關文件都重申:因工負傷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病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以便確定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1996年勞動部266號文件規定: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執行工傷評殘國家標準,“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見14條)。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工傷評殘標準的制定 1)改革前的評殘標準。工傷保險改革前,企業沒有統一的評殘標準,由各省市參照革命軍人評殘條件執行,傷殘軍人評殘條件定為四等六級: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從特等到二等甲級屬于完全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范圍。軍人傷殘多為肢體殘疾,而職工的工傷與職業病殘情更復雜多樣,參照軍人評殘條件難以解決職工的問題。到1978年貫徹退休退職暫行辦法時,由原國家勞動總局和衛生部指導制定《黑龍江省職工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草案)》,即28條鑒定標準,并向各省市推薦使用,授權各省市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地方性標準。此后10年間,這些地方性鑒定標準基本可以滿足審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退職需要,但不能滿足工傷保險制度對完全、大部分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同傷殘程度實行補償和安置的需要。到80年代末,工傷保險改革被提上日程,黑龍江、吉林、大連和廣東等地區,又根據改革試點的需要,制定工傷評殘劃分10個等級的地方性試行標準,為后來制定國家標準打下了基礎。 2)國家標準的研制。現行工傷評殘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是從1989年10月開始研究制定的。當時作為國家科委重點課題立項,由原勞動部和衛生部共同委托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牽頭組成課題組。課題組匯集了十余個臨床學科的數十位著名專家教授和勞動鑒定專家,廣泛研究總結國內外傷殘鑒定經驗,進行多學科聯合攻關研究。1992年3月形成試行標準,1995年總結了3年來全國試行經驗,形成國家標準報批稿,于當年11月4日通過專家評審。1996年3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作為國家標準頒布,于同年10月1月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工傷和職業病評殘國家標準,填補了過去的空白,使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3)評殘標難簡介 該標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等方面將工傷或職業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有470條殘情。最嚴重者為1級,10級為最輕,按序排列。標準內容主要由總則、分級原則、分級判定基準和3個附錄等4部分組成,共約9萬字。簡單來說,標準由原則和結論與技術指標解釋兩大部分組成。要全面理解掌握這部標準,必須具有廣泛的醫學專業基礎和豐富的鑒定實踐經驗。對于非勞動鑒定干部和職工來說,只要了解內容概要就可以了,閱讀“前言”、“總則”、“分級原則”和附錄B(其中,附錄B1為分級系列表,附錄B2~B5表為5個臨床科門的器官損傷殘情分級),就能了解原則性規定并能對照殘情看出相應級別。 1)10級分3類傷殘程度。第14條規定:“符合評殘標準1~4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是按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來分類的。這種政策性的劃分未寫入評殘標準,主要是由于技術標準難以確切表述。 2)5項護理條件和3個護理等級。標準總則確定生活自理范圍有5項:A.進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動。據此,護理定為3級:1級是完全護理依賴,5項均不能自理者;2級是大部分護理依賴,其中3項不能自理者;3級是部分護理依賴,其中1項不能自理者。劃分護理等級既是提供護理費的依據,也是評殘分級的重要依據之一。 3)分級原則和分級系列的有關問題。閱讀總則中的“分級原則”和附錄B所示分級系列表,就可以了解各級分級原則和具體殘情,從而基本能做到“對號入座”。例如:你想了解1級是如何定的,首先在“分級原則”中看如何表述,其次在附錄B1“分級系列”看到具體殘情有12條,只要符合一種殘情就可定為1級。如果從具體殘情去“對號入座”,首先在附錄B2~B5表中找某科門某器官的定級,然后再回頭看“分級原則”,了解為什么這樣定。具體內容不再贅述。 這里要說明幾個界限,這也是經常容易混淆的問題。一是1~4級均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而3級與4級的區別在于是否要護理;1~3級有傷殘程度的區別,主要是護理等級的不同。二是傷殘等級不能代替護理等級,即不能用分級原則確定具體個人可否享受護理費。例如:塵肺Ⅲ期評為3級,但不是所有Ⅲ期塵肺病人任何時候都要護理。某人是否要護理和在什么情況下要護理,應根據實際情況和護理條件進行鑒定。三是4級與5級之間,在生活能自理方面無區別,主要是勞動能力全部喪失和大部分喪失的區別;6級與7級之間,是勞動能力大部喪失和部分喪失的區別。四是因工致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的嚴重影響,有幾種情形在評殘時予以特殊考慮。例如毀容和不育等,因為這些心理上生理上的傷害影響個人就業,需要適當體現補償。 (4)工傷評殘的操作 1)鑒定機構。省、地(市)、縣(市)三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評殘標準鑒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受當地政府委托,由勞動、衛生、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主管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資格的醫院,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或者設立勞動鑒定中心,開展勞動鑒定工作,但應當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見第14~16條)。 2)醫療期滿必須鑒定。第13條規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鑒定。”在這3種情況下進行鑒定,最重要的是執行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政策上規定治療、停工休息并發給工傷津貼的期限。這并非需要治療而終止醫療,超過醫療期仍需治療時還是要報銷醫療費的。目前規定工傷醫療期為1個月至24個月,最長為36個月(見18條),較外國一般規定6個月至12個月時間長得多。醫療期滿評殘是為了轉發傷殘待遇,停發較高的工傷津貼,有利于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許多人問:為什么不規定“醫療終結”時間呢?我們請專家研究過這個問題,多數專家認為:對于不同的傷病情,不同的人體素質和醫院的不同醫療水平,并考慮到醫學的發展,從醫療技術角度規定“醫療終結標準”是很困難的。這樣,我們就借鑒國際作法從政策上規定醫療期。當然,許多省市已規定和執行“醫療終結”期限,仍可以作為地方性補充標準執行。 3)鑒定的申報。目前勞動鑒定程序由各省市規定,全國尚未統一。根據地方的做法,當工傷醫療期滿時,由職工所在單位申報鑒定,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工傷或職業病認定資料,工傷或職業病治療診斷書和有關病歷,醫療期滿時治療結論及有關檢查化驗資料等。規定由單位申報,個人可以提請單位申報,但不以個人為主申報,這是由于醫療期由單位執行,工傷津貼由單位支付。如果允許職工自愿鑒定,醫療期的規定就難以執行。 4)鑒定方法。勞鑒辦公室收到單位申報鑒定的資料后,首先要進行初審,看有關資料是否齊備,根據工傷保險政策和評殘標準,審核有關證據和資料的有效性;其次是約請和安排專家鑒定的時間、地點,并通知工傷職工屆時親自前來接受鑒定;最后,由專家以集體意見形成鑒定結論,通過勞鑒辦公室正式通知單位和職工。 5)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包括定期復查鑒定和處理爭議的復查鑒定。一是,第13條有“定期復查傷殘狀況”的規定,主要是鑒定結論以醫療期滿本次致殘結局為依據,某些殘情有合并癥的還要進一步治療,有一些殘情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加重,因此,進行定期復查并做出等級變更結論是必要的,這是利于職工和企業。目前定期復查的期限暫由各地規定。二是職工對本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問題,按照第57條規定,職工可以申請復查,復查鑒定后還有疑義的,可以申請上一級勞鑒會重新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當然不意味著省級結論永久不變,到定期復查時仍可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變更。 (5)其他問題 1)評殘標準與事故統計的“輕傷重傷標準”有何區別? 這是企業安技干部提出的問題。學習研究工傷保險和評殘標準后,可以看出兩者至少在用途、時間和結果方面是不同或者有差別的。評殘等級為工傷賠償服務,表示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而輕重傷標準是為安全管理服務,反映事故程度和頻率;評殘等級只反映永久失能程度,不反映醫療期內暫時失能程度,而傷亡統計則包括前后兩段損失工作日情況;由于反映不同時間和狀態的情況,結果上會有較大差別。例如,傷亡統計規定:尺、橈骨骨折換算損失工作日90個,應按重傷統計上報。而在工傷保險上,這位職工的醫療期至少在100天以上,骨折愈合后可以不留殘疾,可能會定為最輕的第10級,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費,不享受長期待遇。 2)為什么因工致殘和因病致殘不搞成一個評殘標準? 這是社會保險干部經常提出的問題。我們研制評殘標準時已請專家討論過,多數同志認為,雖然兩者在殘情結局上相同,如斷指斷臂結果一樣,但是,兩者在待遇制度、殘情范圍和定級方法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兩者混合一起,制定標準時和評殘時工作難度很大,并容易引起職工誤會,發生攀比待遇的不良現象。目前尚未統一制定因病評殘標準,可允許因病評殘參照工傷評殘的1~4級標準,這是暫時的,各地仍可執行原有行之有效的地方標準。現在正在研究制定統一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3)持有傷殘軍人、殘疾人的評殘證件是否可以視同工傷評殘相應等級享受工傷待遇? 首先說殘疾人,國家規定殘疾人保障辦法和工傷保險辦法從范圍、條件到待遇項目和標準都不同,因此不能持殘疾人證件享受工傷待遇。如果屬于工傷致殘,應當進行工傷評殘。其次說傷殘軍人,如果革命軍人因戰因公致殘,在復員轉業時會按照有關評殘條件評傷殘等級,并享受軍人撫恤待遇;如果安置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他們應領的傷殘待遇不會被取消;當舊傷復發時,單位按工傷保險政策執行,治療后殘情加重的,進行工傷評殘重新定級,并享受相應待遇;享受工傷退休待遇也應按照工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評殘標準和待遇標準執行。總而言之,他們享受工傷待遇要經過工傷評殘。職工中的傷殘軍人可以查閱民政部、人事部、原勞動部發出的民優發[1991]7號文件,即《關于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保險福利待遇的通知》,找到有關政策依據。 -----摘自《工傷保險政策知識讀本》
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鑒定為六級傷殘。 如果屬于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怎樣判定重傷,必須達到傷殘標準嗎

重傷的判斷標準是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肢體方面重傷的標準:

1、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2、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3、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4、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5、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6、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擴展資料

關于鑒定重傷的說明:

1、鑒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后做出。檢查時,須了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并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通知,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總則編輯
第一條 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以及損傷引起的后遺癥。
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托、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3肢體殘廢編輯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發假關節、畸形愈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發假關節、畸形愈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愈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愈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并發假關節、畸形愈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
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并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4容貌毀損編輯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愈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于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于7平方厘米,
三塊以上總面積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于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于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于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后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5喪失聽覺編輯
第十七條 損傷后,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后,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6喪失視覺編輯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后,一眼盲;
(二)損傷后,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于10度)

7功能喪失編輯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后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后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生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并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后期并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后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睪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8其他損傷編輯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于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癥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鐘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癥狀與病征,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推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癥。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并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癥、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睪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并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其他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并發癥導致嚴重后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準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準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并發癥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準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準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并發癥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癥。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癥。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征象并伴有并發癥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附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準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
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準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標準所說有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 本標準僅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標準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準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一九八六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試行)》。
1990年3月29日
這個在法醫鑒定上面有明確規定的,不是傷殘才是重傷。
不一定,要按傷情鑒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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