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傳喚證傳喚依據哪一條
使用傳喚證傳喚依據哪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證是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使用的,依據治安處罰法。
派出所傳喚證問題
我在外地上班,老家派出所給我家人發傳喚證讓我某某天出派出所,給完傳喚證幾分鐘后又要把傳喚證要回去說沒蓋章(有章)家人沒給他,又說讓我去派出所時把傳喚證帶著。rn派出所把傳喚證要回去還要我去派出所時帶上傳喚證這都合理嗎?1,派出所發傳喚證給你,肯定是為了向你了解有關某一個案件方面的情況,假如你不版去,公安機權關可以拘傳你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2,派出所發了傳喚證后又想要回去,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發傳喚證程序不合法,比如公章沒蓋;二是傳喚證發錯對象了。
3,帶傳喚證去派出所是合理的,但要回傳喚證又不給個明確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如有幫助請采納!!
傳喚是指來人民法院,人民源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傳喚同樣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傳喚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
傳喚是自動到案,傳喚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沒有強制性。但如果被傳喚人無視司法機關的傳喚 則有可能受到拘傳。
拘傳是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一種。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對沒有關押的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后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審訊的,強制其到案的措施。拘傳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對于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嫌疑版人可以使用傳喚證傳權喚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在傳喚是需要把傳喚你的理由和處所告知你的家屬,并且傳喚證一式兩份,一份就留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一份由違反治安管理人簽字后入卷存檔,等你到了派出所之后還要寫明你的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派出所給留下傳喚證在想要回去,這里面具體是什么原因不清楚,因為我沒有見到你們手里的傳喚證,但是你自己想想你到底有什么違法行為就可以了,最好是趕緊回來把事情處理一下,祝你好運!有什么事情可以再聯系。
如果派出所出具了傳喚證,說明已有一定的證據證明你涉嫌違反治安管理,你無正當理由不回接受傳喚或答者逃避傳喚,派出所依法可以對你進行強制傳喚。
傳喚你到案后,對你的詢問查證時間一般不會超過八小時,但如果你涉嫌的案由可能是適應拘留的,拘留的決定會在二十四小時內做出。
建議你還是自己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調查,進行陳述和申辯,爭取從輕處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局能用傳喚證,傳喚證人嗎
證人不是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
傳喚證只適用于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
不能對證人使用傳喚證,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傳喚證?有這東西?
證人不能用傳喚
公安局的人找人調查一些問題,是不是必須出示傳喚證,沒有傳喚證,可不可以跟他去公安局?
從道理上說是的。
但是想清楚,一,假如沒你什么事情,只是要你協助調查回取證的話,你還是答去吧。二,一般來說,傳喚證只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行政管理人進行傳喚.
三,這條比較重要,公安機關對于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亮明身份后,可以口頭傳喚。
所以呢,還是去說清楚比較好。另外,等他真的把傳喚證申請下來,事情就不好私了了。
給你看一下,傳喚流程及須知:
1、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行政管理人進行傳喚,應當依法使用《傳喚證》。
2、公安機關對于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亮明身份后,可以口頭傳喚。
3、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訊問查證。訊問違法嫌疑人,不得少于2名民警,訊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行政管理行為人應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場。
4、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對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5、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對證人不得適用傳喚、留置盤問。
6、公安機關可以用此證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父母。
好可笑,上次警察打了人,我就告了他,他不安逸我,居然恐嚇我說我跟什么案子有關,要留我在派出所問話,而且要留一晚上!這種做法他是不是濫用職權啊?
分口頭(出示警官證)和書面(傳喚證)2種形式
傳喚證下來是代表立案了嗎
傳喚證下來不一定來代表自立案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擴展資料:
案例:
4月11日,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官方微博針對網曝“交警跪壓車主被疑暴力執法”一事通報稱,4月5日18時許,江西男子王某駕駛車輛堵塞在坪葵公路分流掉頭口,嚴重影響后方車輛掉頭。
王某拒絕出示證件、拒絕傳喚,將民警隨身佩戴的執法記錄儀和對講機打落在地。民警依法對王某強制傳喚,未使用警械,對王某批評教育后放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強制傳喚未用警械
傳喚之前不一定先需要立案。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內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容種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不是代表立案了,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版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權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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