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送達的方式包括以下幾種: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最普遍的方式,一般就是當面送給當事人,由其簽收了就可以了。有些時候法院送達文書時,當事人并不在家里的,也可以直接交給其一起住著的成年家屬簽收,這種情況下同樣具有效力。 但是,在一些離婚訴訟中,只有一方當事人在家的,就不能采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為雙方都有利害關系。 另外,簽收文書的必須是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一般是不允許的。 2.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法院在送達文書時,對方不肯接收的,送達人會采用讓見證人見證、拍照記錄等方式確定送達。3.委托送達。如果直接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由于地域問題,直接送達文書至當事人手中確已困難的,就會采用委托其他法院送達的方式。 受委托的法院送達文書時,會出具相應的委托函。 4.郵寄送達。當事人住所離法院路途較遠,人民法院會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政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 5.轉交送達。(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刑事訴訟法中的送達可以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這幾種送達的含義及適用。
1、直接送達
即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件直接交給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收件的人員代收。
2、留置送達
含義: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處或者單位;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例外:對于法院調解書的送達,不能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絕接收,則應當視為調解無效,需要進行判決。
3、委托送達
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達的方式。
4、郵寄送達
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用掛號信郵寄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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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轉交送達
含義: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交收件人所在機關、單位代收后再轉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通常適用于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送達,是指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送交收件人的版訴訟行為。
案件權的送達時間不同類型的案件時間不同,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刑事案件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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