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延誤預計在1—4小時以內(含4小時)的航班,及時向旅客提供餐飲。飛機延誤4-8小時(含8小時),航空公司還需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延誤8小時以上則要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300元。
法律依據:
一、《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試行)》賠償標準1、延誤預計在1—4小時以內(含4小時)的航班,及時向旅客提供餐飲。
賠償標準2、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后4—8小時(含8小時)內成行,還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
賠償標準3、在8小時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300元。
法律分析:飛機延誤的話正常是不需要賠償的,當延誤的時間大于四小時的時候,才要對旅客進行賠償。機坪延誤超2小時須提供飲食。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
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
第二十一條 由于承運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應憑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機聯”和“旅客聯”辦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終止旅行地的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售票處辦理。票款只能退給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條 旅客自愿退票,除憑有效旅客票外,還應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分別按下列條款辦理。
(一)旅客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以內、兩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兩小時以內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2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后要求退票、按誤機處理。
(二)持聯程、來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革命殘廢軍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四)持嬰兒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費。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在客票的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點辦理退票手續。
(六)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條 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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