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猥褻兒童罪被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在涉及到法定刑期為強制詢問和人身拘禁期間最長可達37天的刑事犯罪——即涉嫌觸犯猥褻兒童罪名時,該期限的設定是有其合法依據的。在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框架下,當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程序對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制詢問并采取人身拘禁措施時,須在24小時之內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發出通知,同時在實施拘禁之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提交給當地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如犯罪嫌疑人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與他人共同作案等情節嚴重者,則可以將拘留期限延長至30天。而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的申請后,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在所有情況下,拘留期限的上限為37天。
猥褻罪屬于什么案件
猥褻罪主要涉及以下幾種情況:
1、強制猥褻: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這是刑事案件,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侮辱罪:對他人進行侮辱。
3、猥褻兒童罪:對未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即使兒童是自愿的,也視為猥褻。
4、治安違法的猥褻:如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涉嫌強制猥褻罪受害人有以下權利:
1、在偵查階段,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檢察院提出意見;
2、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有權向上級檢察院提出復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審查之日,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4、有權申請法官、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回避;
5、有權參加法庭審判,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對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6、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7、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8、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訴;
10、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有權自行和解、法院組織下調解、撤訴;
11、對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提起自訴。
綜上所述:猥褻罪屬于公訴案件,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會公訴到人民法院判決。對于猥褻兒童這一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侵犯了兒童的權益,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機關是可以通過公訴的手段維護被猥褻兒童的權益的。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猥褻兒童罪怎么量刑的
涉嫌猥褻兒童罪,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量刑看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猥瑣兒童輕微的能不起訴嗎
猥褻罪一般不可以免于起訴,除非說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不起訴的條件,比如說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是犯罪的情節顯著輕微不被認定是犯罪的。
一、涉嫌猥褻罪可以免予起訴嗎
猥褻罪一般不可以免于起訴,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猥褻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2、主觀要件
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對男童和男性的猥褻包括奸淫行為);
3、客體要件
侵犯了社會對自然人的性羞恥心合法的保護;
4、客觀要件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三、猥褻罪和強奸罪的區別是什么
1、犯罪客體不同
雖然兩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權,但強奸罪侵害的是婦女拒絕性的自由決定權。強制猥褻罪侵害的是性以外的性權利的自愿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對象不同
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男性不能成為強奸罪的對象,這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有關。對于奸淫男性的行為,只能定強制猥褻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可見,強制猥褻罪不限性別,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3、客觀方面不同
強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使婦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對婦女實施奸淫。強奸罪既遂是行為人完成性行為,而強制猥褻罪是指性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此外,強制猥褻罪的強制程度較強奸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達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現實中趁人不備,突然襲擊的強摸女性胸部的行為也屬于強制的方式。
4、主觀方面不同
強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婦女發生性的故意。強制猥褻罪是性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強奸罪有婦女的目的,而強制猥褻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四、猥褻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露出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對象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于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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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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