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測謊鑒定結論的證明作用如下:
測謊的結果在我國雖然不能單獨作為法庭證據,但它在偵查破案中的作用已日漸明顯。全國有兩百多家公安機關開展了測謊技術,偵破了一大批疑難刑事案件,取得了明顯效果。通過運用測謊技術得出的測謊結論能夠排除無辜。大部分的案件在偵查之初,被劃進嫌疑人圈里的往往是數人乃至數十人,如何排除或認定他們的嫌疑,非得通過艱苦的調查不可。
有時候通過調查也難以查清。而在排除嫌疑人方面,測謊技術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由于無辜者并不具備與案件相關的犯罪心理痕跡,所以經過測試就能排除。除此之外,測謊技術還能確認案犯或知情人、提供偵察方向增強辦案人員信心。
測謊技術的發展歷程及科學原理:
測謊技術,又稱心理測試,是鑒定人根據心理學、生理學、醫學、語言學、邏輯學、現代電子學、機械學和其他應用科學技術的相關原理,借助一定的儀器設備測量被測試者回答問題時的各項生理反應,通過計算機測謊軟件系統的定量分析來確定被測試者的心理狀態,判斷其對某一具體涉案事實提問的回答是否說謊的司法鑒定技術。
測謊技術的主要載體是測謊儀。測謊儀的基本原理是人在說謊時會不由自主地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而這種心理活動又必然會引起一系列生理的變化,如心跳加速、血壓波動、體溫升高、肌肉顫抖、臉色發紅、手掌出汗、語調異常、呼吸急促等等。
科學研究表明,這些變化只受人體植物神經系統的控制而不受人的主觀意志的控制,通過儀器測試人的感官難以察覺或無法準確識別的生理參量的變化,可以分析其心理的變化,從而判斷其對某一涉案事實的回答是“真實”還是“虛假”。
不可以的。
法律規定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收集證據的方式: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尸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鑒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鑒定等。
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于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
法律分析:有時會用到,但“測謊儀”測出的結果只是作為參考,是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的。一般沒有什么所謂的科技手段。審訊一般都采取心理戰術的,還有就是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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