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對于鑒定意見,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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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重新鑒定的規定如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二十條
對于鑒定意見,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第二百二十一條
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三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詢問鑒定人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并制作筆錄附卷,也可以指派有鑒定資格的檢察技術人員或者聘請其他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人民檢察院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專門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四百零四條
公訴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不予采納該鑒定意見作為定案的根據,也可以申請法庭重新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申請重新鑒定。
必要時,公訴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公訴人認為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
第四百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二)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三)復核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四)必要時補充收集證據;
(五)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百五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機關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可見,只要和案件的判決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人對鑒定結論存在爭議,并且能夠提出相關的證明材料的話,人民法院都會準許重新鑒定的。有的時候,雖然對鑒定結論有爭議,但并拿不出任何鑒定結論可能有問題的實質證據,人民法院就有可能不會準許重新鑒定,在重新鑒定期間所耽誤的時間是不計入審理時間的。
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一般公安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對于需要重新鑒定的,費用都由公安機關承擔。因為公安機關搜集證據的偵查程序,不應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承擔。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刑事案件價格鑒定法律依據
沒有規定價格鑒定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讓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犯罪情節,自由決定罰金的具體數額。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在1000元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從輕或減輕判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在500元以下。
法律分析
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罰金屬于財產刑的一種,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實施罰金刑,有利于從經濟上懲罰、教育犯罪分子。 罰金應當繳納,但在一定條件下,罰金也可以減免,以體現刑罰人道主義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罰金的減少和免除作為罰金刑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到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還涉及到人民法院內部如何分工問題,更涉及到應否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問題。對罰金進行減少或免除程序的啟動人民法院可否依職權進行,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罪犯本人、親屬對自己的經濟狀況最了解,是否喪失履行能力當事人最清楚,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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