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額保險和足額保險的區別是什么?
不足額保險和足額保險的區別為:
1.定義不同,不足額保險指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足額保險指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
2.賠償方式不同,不足額保險一般有兩種賠償方式,一是按比例賠償,也就是按照保險金額和財產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二是按照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賠償,也就是不考慮保險金額和實際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金額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運行賠償;而足額保險則是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后,如果保險標的全部損失,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全部理賠,若部分損失,則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運行理賠。
限額賠償方式
限額賠償方式它有兩種形式:
1.超過一定限額賠償。免責限度賠償,即保險人規定免除責任的限額,限額內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超過限額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免責限額分為絕對免責限度和相對免責限度。
絕對免賠率的計算根據合同一般有兩種:
以保險金額為基礎:賠償金額=保險金額X(損失率-免賠率)=損失額-免賠額
以賠償金額為基礎:實際賠償金額=符合合同約定的賠償金額X(1-免賠率)
2.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限額責任賠償,即保險人規定賠款的最高限額,限額內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超過限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限額責任分攤主要的三種方法
一、比例責任制
比例責任制又稱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制,是各保險人按各自單獨承保的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計算公式為:
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該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實際損失
二、責任限額制
責任限額制也稱賠款比例分攤制,是指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額作為分攤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額為分攤的基礎。計算公式為:
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該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金/所有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金額的總和×實際損失
三、順序分攤制
按出單時間順序賠償,先出單的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賠償,后出單的公司只在其損失額超出前家公司的保險額時,再在其保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如果在有其他保險公司承包,那么依據時間順序按照此方法順推下去。
【拓展資料】
相關知識補充:
一、責任限額賠償方式是什么
責任限額賠償方式應該是“按各保險人在沒有其他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單獨應負責任的限額來比例分攤。”也就是說在保額范圍內按責任承擔比例給付保險金額。
二、限額責任分攤的計算公式
保險人單獨承保額賠款/所有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金額的總和×實際損失。舉個例子:某人有一輛價值50萬汽車,向Z公司投保80萬,向Y公司保險投保60萬,損失70萬,經過初步預算可知Z公司賠付70萬元,乙公司預計賠付60萬元,所以根據限額責任制,Z公司應賠付70/(70+60)=37.69萬元,乙公司應賠付60/(70+60)32.31萬元。
三、分攤原則
1.“分攤”用于普通財產保險時,系指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時,如果保險金額低于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是為不足額投保,損失賠償應該根據保險金額和標的實際價值的比例分攤計算。
2.“分攤” 用于海上保險時,系指保戶對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分攤。如果保險人承保此項責任,就由保險人負責攤付。
3.“分攤” 用于經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所共保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系指有關共保的保險人均須根據標的實際損失和各自應負的責任,按比例分攤賠償損失。
4.“分攤” 用于重復保險,系指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承保同一標的的有關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應負的責任,按比例分攤負責賠償的一種規定。
勞動法賠償金計算方法?
1. 經濟補償的計算依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計算工作年限的具體規定如下: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1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 計算經濟補償的基數規定如下: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應包括勞動者的全部貨幣性收入,如計時工資、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若勞動者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4.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如下:
- 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十二年按十二年計算)。
- 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六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 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十二年按十二年計算)。
- 客觀情況變化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 經濟性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 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補償金的50%)。
5.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計算如下:
-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6. 因用人單位不訂立合同或合同無效的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計算如下:
- 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
- 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7. 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的賠償金計算如下:
- 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8.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包括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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