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到了傳票當然立案了,但是立案并不一定就給你發傳票,傳票其實到了立案的第二管委會階段,第一階段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會發立案通知書(受理案件通知),反之則發不予立案通知書,立案以后才發傳票(應訴通知)給當事人,通知開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答:立案后多久送達依案情而定。案件并不是立案就必須送達開庭傳票的,這要根據法官的工作量和各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來定。有的案件需要訴訟保全,有的案件還需要原告繼續補充材料。對于簡易的案件,不需要傳票,也可以電話告知。而且,送達傳票如果在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都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最后要采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一般會采用登報的方式送達,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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