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簡單地說,在談話期間,一舉一動必須事先報告,得到允許后才可以。
立案審查的工作要求:
1、紀檢工作人員安排好班次,不停地跟被審查人員談話。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休息時間;
2、被審查人員在被“規”期間的主要任務就是回憶違紀問題,寫交代材料。
3、看好被審查人員,防止其與外界聯系或自殘、自殺等行為的發生。
擴展資料:
紀委立案審查程序
案件審理程序主要包括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申訴案件的審理程序、備案案件的審理程序和征求意見案件的審理程序。
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束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呈報審批的案件,按照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手續方面進行審核。
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提請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準和執行監督的程序。
案件審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或部門呈報或移送的違犯黨紀、政紀案件之后,對案卷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判斷該案是否符合審理條件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審核
案件的審核,是指承辦人在確定移送或呈報的案件符合受理條件后,通過審閱案卷材料、補充調查、與受審查人談話等方式,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將案件提交集體審議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審議
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廣義的集體審議包括違紀黨員所在支部的審議、案件審理部門的審議、審批機關的審議。
狹義的集體審議是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匯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并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審理部門的負責同志確定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的時間;
2、審理會議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同志主持,并安排專人作好集體審議記錄;
3、案件承辦人根據匯報提綱如實、清楚地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
4、參加審議的同志開展討論,各自發表對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的看法和意見;
5、會議主持人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綜合集體審議的意見,提出案件審理部門結論性的意見。
案件的批準
違紀案件的批準程序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審理結束以后,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工作程序。
審理部門報送紀委常委會議或者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的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作為處分依據的錯誤事實已經審查清楚;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審理部門已提出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的討論,對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繼續調查補證的決定。審理部門按照會議的決定或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
對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盡快按照會議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審理部門或檢查部門、報案單位調查取證,待問題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崐議審查決定。
執行程序
案件審理中的執行程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批準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
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后,案件審理部門按照黨紀處分的批準權限和行政處分權限,應分別辦理如下手續:
1、違犯黨紀案件
⑴對由本級紀檢機關批準的違紀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本級紀檢機關的領導簽發后,下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一并報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后,印發給下級黨委、紀委。
⑶上級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可以由該級紀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準后,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⑷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通知后,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將處分決定送給本人一份,并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⑸對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經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后,連同有關材料一并上報審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序規定(試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紀檢監察案件審理
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公訴案件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是否還會判刑有不同處理結果。針對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原告人,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訴的因素之一為,自訴人同被告人達成和解。因此,自訴案件當事人私了,自訴人撤回自訴,不會被判刑。針對公訴案件,公訴人是原告,公訴人系履行國家職權,不會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不提起公訴。而是,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公訴人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夠構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且對其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