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仲裁的賠償標準
工傷勞動仲裁的賠償標準涉及多個方面,具體包括:
1. 醫療費用: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該補助金的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這兩項補助金的數額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和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一般在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
4. 停工留薪期工資:在職工因工受傷導致無法工作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工資。
5. 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根據具體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也可能支付這些費用。
工傷賠償的程序大致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職工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其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定后,工傷職工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即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工傷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標準和法律依據還需參考《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受傷職工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或相關機構。
勞動局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保險補償嗎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勞動保險應積極的補償,如沒有補償的還應對這類違法用人單位進行處罰。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在工作時,應積極的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一、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保險補償嗎
1、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2、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一年按一個月月平工資計算,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半年多不滿一年也按一個月算。
3、沒提前30天通知辭職,給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二、擴展資料: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
相關的勞動者在辭退時,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積極的賠償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損失。如拒不賠償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處罰這類違法的勞動用人單位主管領導。
勞動工傷后該怎么賠償
面對勞動工傷后賠償問題,勞動者首先應了解工傷保險與工傷賠償的基本流程與原則。若工傷索賠經過法定程序,工傷保險基金將承擔支付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的職責。同時,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等費用則應由用人單位支付。若單位未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則所有賠償責任需由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提供了法律依據,明確了工傷發生時,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這為工傷賠償提供了法律保障,確保了勞動者的權益。
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需留存好醫療單據、病歷、工資單等相關證據,并及時向工傷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同時,若單位未按規定購買工傷保險,則應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確保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勞動者在工傷發生后,也應積極進行康復治療,以期盡快恢復工作能力。
綜上所述,面對勞動工傷賠償問題,勞動者應了解工傷保險與賠償流程,妥善留存證據,并積極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自身權益。同時,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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