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有:分散企業風險、發揮保險功能、保護受害者的經濟利益等,涉及到因環境污染而使得當事人受到經濟損失的,可以按照環境污染責任保護制度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1)分散企業風險。
由于環境污染事故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的企業很難承受。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分散了單一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夠使企業可以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職能之一就包括社會管理功能,這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體現的尤為突出。保險公司可以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杠桿機制來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同時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
(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
目前我國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由于權力機構的復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同時也會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秩序,減輕政府的負擔,還可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二、環境污染保險的特征是什么?
(1)環境責任保險本質上并非純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保險,理所當然具有傳統責任保險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
(2)環境侵權對象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和環境權。環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財產上的損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了侵害。傳統民法從財產權、人身權兩方面對環境進行保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定者應承擔的責任,根據具體情節及情況不同,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對易于鑒定,它們強調的是違法者對國家承擔的懲罰性個人責任,由自己承擔,不能轉嫁于社會,這與責任社會化性質的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是不一致的。
(4)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是傳統保險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則,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也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上,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
對于環境污染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賠償的,而對于這種責任保險制度的出臺,顯然對相關事項的認定產生了積極作用,當事人在涉及到相關行為的工作時,可以按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認定來處理。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用:1、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2、分散企業經營風險。3、政策的組合拳保障試點工作開展。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用
一是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
將保險的風險管理技術與環境管理相結合,利用商業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提高企業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和污染事故處理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時獲得經濟賠償,促使企業快速恢復正常生產,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二是分散企業經營風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但可以為企業投資者分散環境風險,避免由于意外的環境污染事故遭受損失,同時通過保險公司承保時的調查評估和費率浮動等手段,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對生產環節進行環保改造,從而促進環保工作的開展。
三是政策的組合拳保障試點工作開展。
《通知》鼓勵保險機構建立費浮動機制;將企業是否投保環污險作為商業銀行授信的重要依據;對參與試點企業給予一定保費補貼。將企業投保情況與清潔生產審核、環保專項資金申報等制度緊密結合。這些政策措施將引導重點防控領域的企業積極參與試點。同時,也鼓勵試點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根據我省省情,擴寬保險服務領域,為投保企業提供切實保障和優質服務,探索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符合我省實際的保險機制,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成為“七彩云南”建設中不可或缺的手段。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障措施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引導有關企業積極推進試點工作;省環保廳與云南保監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二是強化工作協作。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試點投保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要積極開發符合我省實際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提供優質的保險保障服務。
三是建立激勵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據國家、我省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激勵機制,鼓勵企業積極主動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建立費率浮動機制,創新工作機制,積極開展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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