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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像取證注意事項(偷偷錄音錄像取證具有法律效力嗎)

首頁 > 社保2025-04-26 07:33:53

錄音取證怎樣才算合法

一、錄音取證怎樣才算合法
1、錄音取證在以下條件下才算合法有效:
(1)錄音、錄像證據必須合法取得;
(2)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3)錄音中的談話對象身份明確,內容清楚,無疑點,未經剪接或其它形式的偽造;
(4)錄音內容限于與案件有關的合法民事行為或活動,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5)對方當事人未提出反對意見或者提出反對意見不夠充分的相反證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錄音是否有效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于合法取得,無效。

關于錄音證據有何法律規定

  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證據,隨著科技的發展,證據的形式也開始多樣化,不僅人證、物證這樣的實物證據有效,電子證據由于取證更方便、利于保存的特點開始被廣泛采納。比如錄音、錄像、聊天記錄等都屬于電子證據。
  網友咨詢:
  關于錄音證據有何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錄音能作為證據使用,合法取得的錄音是有效的。錄音取證往往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而進行的,由于其取證過程一般比較隱蔽,被錄音者此時警惕性較低,所以,錄音取證較為容易實現。但在取證過程中也是必須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取得真實有效的錄音證據。切不可采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錄音證據的錄音技術條件須較好,談話人的身份明確,對象必須是案件當事人;錄音的內容清晰完整,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能夠完整表達所述事件本身;錄音證據必須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最好有其他證據佐證。
  律師補充: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于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
  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于合法取得,有效。但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于合法取得,無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錄音作為證據如何整理?

市勞動糾紛問題,我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通知我整理相關證據。rn現在我有一些和企業相關人員的談話錄音,要作為證據。rn問題:rn1.我是應該像劇本一樣寫錄音的內容嗎?rn如(A:…………,B:……………)rn2.我應該把完整錄音全部做文字的形式還是只做能夠證明相關問題的對話?(因為十分鐘的談話就得敲好幾千字啊!)rn3.錄音中,我沒有直呼對方姓名,而是公司里的稱謂,這樣的錄音做證據可以嗎?rnrn本案期限不長,希望知道的大師不吝指教!

錄音證據屬于試聽資料證據,在整理時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第一,保留錄音證據的原始資料;
第二,刻錄成光盤提交法庭;
第三,形成書面的表現形式,將雙方談話內容以文字的行為表現出來;
第四,保持錄音證據的完整,不要剪接。 

一、錄音(錄像)證據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二、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 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于合法取得,無效。

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道,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剛才提到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于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所以,錄音證據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項的!

四、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注意什么?

錄音取證并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盡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沖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后,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于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盡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復“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復制后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后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于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尸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鑒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鑒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都認為收集證據、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官員和檢察官是作為控訴一方的當事人而負有收集證據責任的(見米蘭達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強調當事人應當收集 、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則強調警察官員、檢察官、法官依職權主動搜集證據,而不以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證據為條件。

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百度百科

如果你是律師,如何電話錄音取證?

作為律師,掌握電話錄音取證的方法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步驟和技巧,以確保電話錄音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首先,確保準備兩臺手機。使用手機A進行通話,而手機B作為錄像設備,確保手機B的電量充足,并備用充電設備。若有其他錄像設備,可以同時使用。如果沒有其他設備,可以嘗試使用手機A的錄屏功能,盡管這樣操作的難度較大,但錄制的視頻較為可信。
其次,從手機A的通訊錄中僅復制對方的電話號碼,并刪除對方的名字。這樣做可以避免在撥打對方電話時顯示對方的名字,從而為確認對方身份提供雙重驗證。如果對方看到自己的名字,可能會否認電話號碼屬于自己。
接下來,保持手機A的主屏幕頁面不變,使用手機B或其他錄像設備對準手機A,開始錄像。在錄像的同時,打開手機A的撥號鍵盤,輸入對方的電話號碼并撥號,選擇免提模式。重要的是要記錄下完整的撥號過程,避免直接從通話記錄中撥打電話,以防止對方辯稱電話號碼是預先設定的。在錄像時,最好手持錄像設備手機B,并進行一些動作,或讓手機A的屏幕上出現自己的影子,這樣可以增加視頻的真實性,使其看起來沒有被剪輯或修改過。
最后,通話結束后先掛斷電話,然后暫停錄像,并將視頻文件保存在原始錄像設備中。如果需要作為法庭證據提交,可以將視頻刻錄成光盤。在開庭時,攜帶手機B,法官或對方當事人可能會要求檢查原始視頻載體。
以上就是進行電話錄音取證的一些建議。當然,如果條件有限或情況緊急,應盡可能地利用可用的資源,如手機的錄音功能或錄屏功能,先確保證據的保存,再考慮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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