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未主張權利并不會導致受害人實體請求權的消失,但侵權人會產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會依法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侵害人身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工傷與人身損害的區別如下:
1、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3、適用法律不同。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4、處理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鑒定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
6、舉證責任不同。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
7、賠償主體不同。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
8、責任劃分不同。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后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系,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分析:保險理賠的時效分兩類: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5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2年。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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