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傷殘賠償金可以雙賠嗎
可以同時主張,但有些重復的費用不能在兩個案件中同時主張。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后,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賠償后還能要求賠償嗎
一、獲得 工傷 賠償后能不能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精神 工傷保險 是一種 社會保險 ,是國家強制實行的。工傷保險的保險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便妥善處理事故和回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 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 工傷事故 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 工傷保險賠償 ,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因為人的 生命健康權 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二、發生工傷后可主張哪些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員工發生工傷后,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根據傷亡情況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員工發生工亡的情況。員工因工死亡后,賠償項目包括: 喪葬費 , 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其中,喪葬費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本人 工資 的一定比例發放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員工發生工傷的情況。員工發生工傷后,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醫療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 停工留薪期 內的工資、生活 護理費 、 傷殘 補助金、 傷殘津貼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怎么申請 工傷認定 1、申請時效條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 交通事故 、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 身份證 明; (三) 勞動合同 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 證人 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 營業執照 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 死亡證明 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保險和工傷賠償能雙重賠付嗎
可以。職工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后,仍可以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公司不能認為職工獲得的人身意外傷害賠償屬于公司,職工可以同時得到該兩種賠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屬于商業保險,其與工傷保險性質不同,可同時并存。
如果發生工傷了,勞動者一方面獲得商業保險的賠償,同時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后,仍可以主張工傷保險賠償。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已獲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為由進行抗辯,職工可以同時得到該兩種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相關推薦:
行政強制執行分哪三種(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哪些)
住房火災賠償(房屋著火后怎么賠償)
過失火災賠償(房屋著火后怎么賠償)
保險立案日期(保險立案有時間期限嗎)
輕微碰撞賠償(肇事逃逸輕微刮蹭保險理賠嗎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