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關聯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
1、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或變更原勞動關系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只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換言之,“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沒有書面合同形式的勞動關系或者說是一種通過訂立口頭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大致有兩種表現形式: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始至終未簽訂勞動合同;②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予終止或續簽,但用人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為其支付勞動報酬(或是繼續實際使用勞動者和為其繼續實際支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實際為或繼續實際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實際領取或繼續領取勞動報酬的情況。
2、那么在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3、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系。
望采納
如何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人證言等。
6)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責任。
朋友,你好!你的這個問題實在有點棘手,作為一個專業HR人士我有幾點建議供你參考。
1、【勞動關系 舉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關系 舉證 參考】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證明或者間接證明勞動關系:
(一)帶有用人單位名稱的《工會會員證》;
(二)帶有用人單位名稱的《特種職業許可證》;
(三)帶有用人單位名稱的《機動車駕駛員證》;
(四)帶有用人單位名稱的其他證件;
(五)代表用人單位簽訂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經濟合同、發貨票等;
(六)用人單位內部帶有職工簽字的文件、圖紙、工票、票據等;
(七)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的其他書面證明。
2、確定你現在是否仍在該公司工作
如果“是”則讓公司幫你寫一個離職證明、收入證明、未婚證明、良民證明……什么證明也好,只要蓋上公司的公章,OK,或是到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其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否”則需要收集所需資料,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不是勞動局是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咨詢)
3、實在沒有辦法時
申請法律援助,請求指派律師幫助(免費)
或直接找律師(需承擔相應費用)
1、估計單位也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有的話憑著社保記錄可以的。(社保局可以查的到)
2、可以通過證人證言的方式確定事實勞動關系,最好找在職的同事證明。
3、通過公司的一些事件及工作內容確定:單位出差的證明等
4、從單位客戶那里獲得的證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何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申請勞動仲裁進行勞動關系的確認。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1、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或變更原勞動關系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只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換言之,“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沒有書面合同形式的勞動關系或者說是一種通過訂立口頭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大致有兩種表現形式: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始至終未簽訂勞動合同;②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予終止或續簽,但用人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為其支付勞動報酬(或是繼續實際使用勞動者和為其繼續實際支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實際為或繼續實際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實際領取或繼續領取勞動報酬的情況。
2、那么在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3、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系。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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