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天必須結清工資。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離職當天必須結清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結清,則屬于違法行為,建議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和舉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除了應當結清工資,單位還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辭職了工資不結清的處理方法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如果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職當天一般不可以結清工資。正常情況下,離職后的工資是要在下個月發工資的時候一起發放的。具體原因和法律依據如下:
常規操作流程:大多數公司在員工離職后,會按照既定的薪資發放周期來支付離職員工的工資,而不是在離職當天立即結清。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出具相應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雖然該條款并未直接規定工資的具體支付時間,但“十五日內”這一期限通常被理解為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時間范圍,并不直接等同于工資結清的時間。實際上,工資支付的具體時間可能因公司政策和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而異。
實際操作: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公司可能會根據內部規定或雙方協商,在離職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后支付應得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但這并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的,而是公司自主決定的行為。
因此,雖然離職員工可能希望盡快收到工資,但根據法律規定和常規操作流程,離職當天的工資結清并不是普遍現象。
離職當天,勞動者有權要求結清工資。具體說明如下:
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一次性結算勞動者的工資。結算形式:工資的結算通常以貨幣形式進行,除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合法且明確的其他約定。特殊約定:如果雙方之間有關于工資結算時間的特殊約定,并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可以按照該約定執行。但在沒有此類合法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在離職當天結清工資。因此,離職當天勞動者通常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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