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被認定之后,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可以要求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如果造成傷殘,可以要求賠償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經過鑒定可以要求生活護理費。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時,還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最后,如果出現死亡,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分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賠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員工因為工作受到傷害后,會先收到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是一級傷殘的,那會賠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的,那會賠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的,那會賠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的,那會賠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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