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什么意思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后,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一、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后,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二、不予受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發生在案件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程序上的起訴權的否定;
3、只能適用書面形式;
4、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
5、上訴期限為10天。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接受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受理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偵察審理的活動。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
可以上訴的裁定有哪三種
分別是: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會對起訴進行審查。如果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如原告不適格、被告不明確、訴訟請求不具體等,就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對于這種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會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可以對該裁定提起上訴。需要注意的是,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上訴期間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
三、駁回起訴的裁定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法院認為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或法律依據,或者起訴不符合法定程序等,就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對于這種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同樣可以提起上訴。需要注意的是,駁回起訴的裁定與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同,前者是在案件受理后作出的,而后者是在案件受理前作出的。
綜上所述:
可以上訴的裁定主要有三種,分別是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在收到這些裁定后,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通過上訴程序,當事人可以進一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主觀:
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即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后,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不予受理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作出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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