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影響幾代人
失信人最多影響自己和子女兩代人。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俗稱“老賴”。最高院限制其高消費,其子女也不能上高昂學費的私立學校。
刑事犯罪影響幾代人
刑事案底影響三代,子女和孫兒都會受影響。家庭主要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主要包括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刑事案件會凍結配偶銀行卡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只會對涉案有關的物品進行扣押,如果女方的銀行卡與案件無關的,是不會被凍結的。夫妻兩個人結婚之后,一個人欠的債或者是兩個人共同建的債,都屬于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兩個人需要一起去償還的,在法院進行強制性執行的時候,可以凍結其配偶的銀行賬戶的,而且在凍結的時候,兩個人的銀行存款都是有可能會一起凍結的,因為這屬于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如果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在之前進行公證過,屬于各自所有的話,那么這個時候就不會兩個人的都同時凍結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夫妻一方被執行另一方受牽連嗎?
夫妻一方被法院強制執行了,對另一方幾乎是沒有影響的。很多人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形,一旦夫妻一方被法院強制執行了,夫妻的另一方很擔心會連累到自己。夫妻一方有賴賬行為的,如果賴的賬是夫妻共同債務,會對另一方造成影響,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只有互相扶持的義務,沒有防止對方犯罪的義務,所以不會構成不作為的犯罪。只要沒有參與對方的犯罪行為,就不會構成犯罪。夫妻一方詐騙,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況,也沒有參與詐騙,罪責自負,不會株連,只會追究詐騙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刑事責任。
在強制執行時法院只執行責任人的財產,若生效的法律文書未判決夫妻另一方承擔責任或者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認定該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工資和獎金都是單位直接支付給個人,法院要強制執行這部分工資獎金的一半并沒有法律依據。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但是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規定可以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法院不能隨意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防止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執行程序不解決糾紛,若想要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的,申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取得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之后,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配偶的相關財產。
結婚后雙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3.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4.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5.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7.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8.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訴。9.因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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