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什么意思
立案是指判斷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環節,標志著刑事案件的正式開始。在立案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需要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以判斷是否有犯罪事實存在,并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審查認為存在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會決定立案,進而展開偵查和審判工作。
例如,某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自己的財物被盜竊,公安機關會對報案材料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就會決定立案,并展開偵查工作。如果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不會立案,而將報案材料退回報案人或者告知報案人不起訴。
總之,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環節,標志著刑事案件的正式開始,是進行偵查和審判的前提和基礎。
立案是什么意思嚴重嗎
法律分析:立案是訴訟的開端,嚴重性不可小覷。刑事立案意味著司法機關認為此案件滿足了有犯罪事實并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條件,開啟了訴訟程序的第一步,之后通常是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執行。雖然立案尚不代表最終定罪,但需認真、嚴肅對待,否則極易被最終審判定罪承擔法律責任。故,立案階段已有正式進入訴訟程序的嚴重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立案的機關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條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七十六條,偵查部門對舉報線索初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審查報告,提請批準立案偵查,報檢察長決定。
立案是什么意思
立案的意思就是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將其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立案的首要條件是應有犯罪事實,若沒有犯罪事實的話就不能立案。
定義
起訴的審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進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后,應及時依法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積極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條件)和消極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否則不應受理。其次,要審查原告起訴的手續是否完備,包括起訴狀是否具備法定內容、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數提交了起訴狀副本。對于起訴狀的內容有欠缺、起訴的手續不完備的,人民法院應限期當事人補正。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范和指引。
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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