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立案后處理流程
交警立案后處理流程交警立案后處理流程如下:1、首先會詳細詢問報案人員或目擊證人案件大致經過,以及案發現場等情況;2、示案件等級是否要做一個詳細筆錄,警員會把筆錄問答念一遍給當事人聽,問是否屬實,再讓當事人簽字畫押;3、警員會留下聯系方式;4、警員會通告案件大致處理方式、流程;5、案件偵破后,警方會告知當事人結案。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立案,一般是交通事故涉及到刑事犯罪,要追究事故肇事者的刑事責任。有正式的立案決定書才能算是交警立案。如果交警只是來了解情況,沒有出具立案決定書,就不是立案。但是交警會有出警記錄,會對現場情況進行記錄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時,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交警立案是不是就不能私了
交警立案是否就不能私了根據實際案情而定。交通事故如果沒有構成刑事犯罪,雙方當事人關于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到公安機關進行撤銷案件。但是私了是有一定條件的如下:1、情節特別輕微的事故,對于這種事故來講,雙方任意一方都沒有造成任何的人員傷亡,并且車輛受損比較輕微,車輛上的財物也幾乎沒有受到任何的傷害;2、雙方對于責任認定沒有任何異議,警到來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對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作出一個認定,來明確的告訴誰是責任的主要負責人,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不過在現實的案件當中,有些案件是非常簡單,根本就不用交警到現場來做出劃分,雙方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個清楚的認知,也可以主動地為他人提供補償等;3、如果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符合以上兩種情況,不需要太麻煩的法定程序,不過如果不符合這樣的情況以及包括肇事的車輛是不符合國家規定,如無證駕駛,報廢駕駛等,這種情況之下,當事人還有涉及其他的法律,所以必須由交警來到現場做法定程序來解決這個問題。
肇事逃逸交警處理流程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的處理流程概括而言為:受理——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發生交通肇事逃逸后,第一時間報案,交警部門先受理案件,登記案件情況信息,抓捕逃逸人員,
受理。發生交通肇事逃逸后,第一時間報案,交警部門先受理案件,登記案件情況信息,抓捕逃逸人員,
立案。因為交通肇事逃逸的,逃逸人員認定為全責,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公安受案后會立案,從受理到立案還有一定間隔,時間長短不定。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以外的調查措施,包括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進行初步調查,再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有的案件明顯構成犯罪的,立案就很快。立案后,公安機關會出具《立案決定書》。
偵查取證。公安機關立案后即開展偵查工作,可以對嫌疑人采取拘留、取保、監視居住和逮捕等強制措施,同時采取其他偵查措施,目的是查清案件基本事實、搜集犯罪證據。偵查終結后,根據查明情況,確認犯罪事實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移送檢察院。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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