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到開庭一般多久
法院立案到開庭審理時間具體視案件情況而定。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開庭后多長時間結案,但是對于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
刑事立案一般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開庭,具體時間法律沒有統一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刑事案件一般分為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負責,三家互相獨立行使職權,互相協助同時也互相監督。
1、偵查
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首先需要審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中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主要是刑警隊,立案之后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對案件進行調查。
之后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拘留期一般為三天,到期后需要逮捕的,需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之后,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不考慮特殊情況,一般期滿之后可以申請延長一個月,
2、審查起訴
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就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
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
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后,認為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時將起訴書一并提交給法院。
辯護人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后,應同時跟承辦法官取得聯系,遞交委托手續,領取起訴書,根據起訴書中的指控罪名,以及案件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組織辯護。
一般刑事案件需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走完整個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審查起訴階段也可能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無法追究,或者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時,及時地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訴訟程序,不讓案件再進入審判階段,這樣可以縮短訴訟時間,節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從而減少訴訟成本,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體現訴訟經濟原則。
起訴立案到開庭一般多久
起訴立案到開庭一般1個月左右。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法院立案后,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
立案的條件如下:
1、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
2、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3、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案件不屬自身管轄,應移送主管機關。如無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主要包括的內容具體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刑事立案要走的程序如下:
1、需要立案來源,公安、檢察院自己發現或者有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的都可以成為立案材料;
2、然后確定管轄權,沒有管轄權又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可以向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給主管機關;
3、自訴案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綜上所述,起訴立案到開庭一般1個月左右。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法院立案后,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刑事案件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
刑事案件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如下:
1、刑事案件報案立案流程: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不屬于自己管轄的,要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2、刑事案件審理時間:
(1)法庭同意當事人和辯護人的申請,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2)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
(3)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的,審理期限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刑事案件審理的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
2、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3、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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